投资者持有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数量达到多少后需要公告?

如题所述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投资者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达到可转债发行总量20%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所报告,通知上市公司并予以公告;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公司可转债和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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