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358受理范围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10-08
12315受理范围
1、当您的权益受到侵害,被投诉方属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时;

2、当您在消费过程中,当您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

3、当您发现假冒伪劣商品及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黑窝点”时。

扩展资料

一、应符条件

1、有明确的被诉方; (投诉前一定要了解清楚具体的商家信息,如店名、地址、电话等)

2、有具体的申诉请求、事实和理由;

3、属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范围;(管辖范围可以分为:负责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有关工作。管辖范围涉及:职能和属地两个方面);

4、消费者因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

二、时限

1、自收到申诉书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2、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60日内终结调解(扣除检测等时间);调解不成终止调解。

3、北京市工商局的12315接线业务已被外包给专业的电信公司,工商局作为12315的管理者和协调者,将主要专著于问题的解决以及信息的分析和整理。

4、这将有助于工商局更加专注于消费者投诉的处理工作。这将有助于维护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提高12315处理投诉的效率和速度,营造更加完善和有序的健康市场生态环境。

参考资料来源:12135官网-12135
12358是什么举报电话?
12358是关于价格违法的举报电话。

价格举报是物价监督检查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更好地帮助群众和社会多方面对价格政策的了解,进一步拓宽群众举报价格违法行为的渠道,物价局价格举报中心正式开通“12358”价格举报电话。居民如对价格相关违法问题产生疑问,可拨打电话进行举报。

2019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整合建设12315行政执法体系更好服务市场监管执法的意见》,规定2020年底前市场监管投诉电话统一为12315。

扩展资料

举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价格主管部门不予受理:

1、举报事项不属于价格主管部门职权范围的;

2、没有明确的被举报人的姓名(名称)、地址的;

3、没有提供被举报的价格违法行为的具体事实的;

4、对同一个价格违法行为的举报,其他机关已经受理的;

5、对被举报的价格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举报人提出举报,但没有提供新的事实的。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12358
受理消费者投诉范围
(一)下列投诉应予受理

1.根据《消法》关于“消费者的权利”的9项规定,受理消费者受到损害的投诉。

2.根据《消法》关于“经营者的义务”的10项规定,受理消费者对经营者未履行法定义务的投诉。

3.受理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种子、化肥、农药、农膜、农机具等生产资料其权益受到损害的投诉。

(二)下列投诉不予受理

1.经营者之间购、销活动方面的纠纷;

2.消费者个人私下交易纠纷;

3.商品超过规定保修期和保证期;

4.商品超过标明是“处理品”的(没有真实说明处理原因的除外);

5.未按商品使用说明安装、使用、保管、自行拆动而导致商品损坏或人身危害的;

6.被投诉方不明确的;

7.争议双方曾达成调解协议并已执行,而且没有新情况、新理由的;

8.法院、仲裁机构或有关行政部门已受理调查和处理的;

9.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
*** 不予受理范围
(一)应当但未经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 *** *** 工作机构及所属部门受理办理的 *** 事项。

(二)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来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或办理机关的上级机关再提出同一诉求的 *** 事项。

(三)来访人对 *** 事项处理(复查)意见不服,复查(复核)机构已经受理且在复查(复核)期限内的事项。

(四)来访人对 *** 事项处理(复查)意见不服,又在复查复核期限内,且未到规定的复查复核机构申请复查(复核)的事项。

(五)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或属于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 *** 事项。 (六)已经省人民 *** 复查复核机构复查(复核)、审核认定办结或已经终结备案并录入全国 *** 信息系统的 *** 事项。

(七)来访人对 *** 事项处理(复查)意见不服,且无正当理由超出《 *** 条例》规定期限未申请复查(复核)的事项。

(八) *** 诉求在2005年5月1日前已经办结,且没有新的事实和理由的事项。
网上 *** 的受理范围
一、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物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

二、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

三、社会团体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中由信阳市各行政机关任命、派出的人员的职务行为;

四、信阳市各村民委员会、居委会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

五、其他属于信阳市人民 *** 管辖范围内应当受理的 *** 事项。
*** 不予受理范围是什么?
根据我国《 *** 条例》规定 第四章 *** 事项的受理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 *** *** 工作机构收到 *** 事项,应当予以登记,并区分情况,在15日内分别按下列方式处理:(一)对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 *** 事项,应当告知 *** 人分别向有关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

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 *** 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二)对依照法定职责属于本级人民 *** 或者其工作部门处理决定的 *** 事项,应当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情况重大、紧急的,应当及时提出建议,报请本级人民 *** 决定。

(三) *** 事项涉及下级行政机关或者其工作人员的,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直接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并抄送下一级人民 *** *** 工作机构。县级以上人民 *** *** 工作机构要定期向下一级人民 *** *** 工作机构通报转送情况,下级人民 *** *** 工作机构要定期向上一级人民 *** *** 工作机构报告转送 *** 事项的办理情况。

(四)对转送 *** 事项中的重要情况需要反馈办理结果的,可以直接交由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办理,要求其在指定办理期限内反馈结果,提交办结报告。按照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有关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转送、交办的 *** 事项之日起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告知 *** 人,并按要求通报 *** 工作机构。

第二十二条 *** 人按照本条例规定直接向各级人民 *** *** 工作机构以外的行政机关提出的 *** 事项,有关行政机关应当予以登记;对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并属于本机关法定职权范围的 *** 事项,应当受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 *** 事项,应当告知 *** 人向有权的机关提出。有关行政机关收到 *** 事项后,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当场书面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 *** 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 *** 人。

但是, *** 人的姓名(名称)、住址不清的除外。有关行政机关应当相互通报 *** 事项的受理情况。

扩展资料:人民网北京2014年4月23日电(记者盛卉) 记者今天从国家 *** 局获悉,《关于进一步规范 *** 事项受理办理程序引导来访人依法逐级走访的办法》(下称《办法》)将于5月1日起正式施行。国家 *** 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张恩玺今天在接受人民网记者采访时介绍,《办法》规定了有关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不再受理的6种情况:1、对属于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来访事项,以及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各级人民 *** *** 工作机构及其他行政机关不予受理。

2、对跨越本级和上一级机关提出的来访事项,上级机关不予受理。3、来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来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或办理机关的上级机关再提出同一来访事项的,该上级机关不予受理。

4、来访人对来访事项处理(复查)意见不服,未提出复查(复核)请求而到上级机关再次走访的,各级人民 *** *** 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予受理。5、来访人对来访事项处理(复查)意见不服,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期限未请求复查(复核)的,不再受理。

6、已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复查复核机构审核认定办结或已经复查复核终结备案,并录入全国 *** 信息系统的来访事项,来访人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不再受理。“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有关行政机关不受理,并不意味这些事情就没人管没人问。

我们在受理环节明确分流,就是为了使来访事项更好地落地,找到更有效的解决途径,使该由哪个层级管的事找哪个层级,该由哪个途径解决的去哪个途径。” 张恩玺进一步说,比如,第一种情形,有关行政机关不受理,但可以向人大、法院、检察院提出,或通过诉讼、复议、仲裁解决。

第二种情形,对跨越本级和上一级机关提出的来访事项,上级行政机关不受理,但本级和上一级机关仍然会依法受理办理。第四种情形,来访人对来访事项处理(复查)意见不服,未提出复查(复核)请求而到上级机关再次走访的,上级机关不再作为新的 *** 事项受理,但来访人仍可以走复查复核程序。

对于中央和国家机关来访接待部门,《办法》作了特别规定,明确对应到而未到省级人民 *** *** 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提出来访事项,或者省级相关部门正在处理且未超出法定处理期限的,不予受理;来访事项已经复核终结的,不再受理。张恩玺表示,这并不是说,中央和国家机关来访接待部门以后就不再受理群众的初次来访事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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