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非企业单位清算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一、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时,注册资金处理:

1、在清偿完所有债务(包括员工工资,物业费用等)后可以返回在帐的剩余资金。

2、注册资金必须在公司注销前取出来并销户。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个人投入资金处理:

1、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个人投入资金要具体内容具体处理,一般来讲由于是非企业,不做实收资本处理,作为借款处理。剩余财产按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处理。

2、民办非企业单位举办者对其投入的资产不再拥有财产权和处置权。

3、剩余财产的处理,应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机关的监督。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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