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执法细则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坚定政治信念 (一)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 (二)坚持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而奋斗; (三)坚持党的领导,忠实执行宪法和法律; (四)坚持“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工作方针。维护司法公正,提高执法效率 (一)坚持“公正与效率”的工作理念,严格执法; (二)严格依法履行职责,遵守法律规定的程序,文明执法; (三)保证工作质量,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工作安全,为审判工作提供优质、高效的保障。保持司法廉洁 (一)严格遵守有关廉政规定,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不当利益; (二)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三)不准过问案件、为当事人说情,不准给刑事被告人(以下简称被告人)带口信、送钱物; (四)对当事人及其利害关系人、代理人、辩护人的馈赠或者贿赂行为,应果断拒绝并给予批评。加强职业修养 (一)崇尚法治,维护正义; (二)公正廉洁,文明执勤; (三)秉公执法,办事公道; (四)服从命令,听从指挥; (五)坚毅勇敢,不怕牺牲; (六)勤勉敬业,忠于职守。注重警容仪表 (一)严格遵守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保持良好形象; (二)除不宜或不需要着装的情形外,在工作期间必须着警服。规范缀钉、佩戴警衔标志、警号、胸徽、领花、臂章等; (三)女司法警察不得染指甲、留长指甲,不得染彩发,不得化浓妆,发辫不得过肩; (四)男司法警察不得留长发、大鬓角、卷发(自然卷除外)、剃光头或者蓄胡须。约束举止言行 (一)谨言慎行,不得有任何损害司法公正和司法警察形象的言行; (二)使用文明、规范、准确的语言; (三)不准对群众和当事人采取冷漠、生硬、蛮横的态度,不准耍特权; (四)不得打骂、体罚、虐待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

法律依据:《司法警察执法细则》

第一条 坚定政治信念

(一)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

(二)坚持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而奋斗;

(三)坚持党的领导,忠实执行宪法和法律; (四)坚持“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工作方针。

第二条 维护司法公正,提高执法效率

(一)坚持“公正与效率”的工作理念,严格执法;

(二)严格依法履行职责,遵守法律规定的程序,文明执法;

(三)保证工作质量,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工作安全,为审判工作提供优质、高效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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