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生儿上户口需要哪些资料

如题所述

以下材料需提供竖向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一、《婴儿出生登记申报表》(不需填写,受理后需申报人签名确认);

二、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1份,核验原件,收取副页);三、婴儿父母双方的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如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的应分别提供死亡证明文书、失踪判决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四、申请人父母当前婚姻法律文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五、婴儿具有以下情形的,还需分别提供相应材料:

(1)双(多)胞胎的提供近期二寸免冠彩色合照一张;

(2)国(境)外出生的提供《办理户口通知》、出生证明中文翻译件,婴儿及其父母入境证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3)现役军人(含女士官)子女的提供父(母)军官证或士官证、军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所在部队政治部门出具的服役证明;

(4)《出生医学证明》补发、出生地非父母户籍地(长期居住地)或证件存疑的,提供盖有发证机关公章的婴儿出生医学档案复印件及申请人父(母)的书面说明。亲子关系真伪存疑,申报人无法有效举证,也未能通过其他方式调查核实的,需进行亲子鉴定;

(5)婴儿随直系长辈血亲、收养人姓氏、继父母姓的,提供相应的关系证明材料,以及直系长辈血亲、收养人、继父母户口簿或《常住登表等》等户籍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

(6)高校集体户学生婴儿随(外)祖父母或祖父母申报的,提供亲属关系证明;

(7)三周岁婴儿的近期二寸免冠照片一张、疫苗接种本、学(园)籍档案复印件。

一、《婴儿出生登记申报表》(不需填写,受理后需申报人签名确认);

二、婴儿《出生医学证明》(收取副页);三、婴儿父母双方的户口簿、身份证。如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的应分别提供死亡证明文书、失踪判决书;

四、申请人父母当前婚姻法律文书;

五、婴儿具有以下情形的,还需分别提供相应材料:

(1)双(多)胞胎的提供近期二寸免冠彩色合照一张;

(2)国(境)外出生的提供《办理户口通知》、出生证明中文翻译件,婴儿及其父母入境证件;

(3)现役军人(含女士官)子女的提供父(母)军官证或士官证、军人身份证、所在部队政治部门出具的服役证明;

(4)《出生医学证明》补发、出生地非父母户籍地(长期居住地)或证件存疑的,提供盖有发证机关公章的婴儿出生医学档案复印件及申请人父(母)的书面说明。亲子关系真伪存疑,申报人无法有效举证,也未能通过其他方式调查核实的,需进行亲子鉴定;

(5)婴儿随直系长辈血亲、收养人姓氏、继父母姓的,提供相应的关系证明材料,以及直系长辈血亲、收养人、继父母户口簿或《常住登表等》等户籍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

(6)高校集体户学生婴儿随(外)祖父母或祖父母申报的,提供亲属关系证明;

(7)三周岁婴儿的近期二寸免冠照片一张、疫苗接种本、学(园)籍档案复印件。

扩展资料:

办理条件:

出生不满6周岁或市外出生不满1周岁,尚未取得户籍身份,姓氏姓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申报时父母双方或出生时父母至少一方是本市户籍居民的婴儿,《出生医学证明》真实有效、父母信息齐全真实的,可随本市父(母)申报出生登记。    

高校学生婴儿在非高校集体户的父(母)一方户籍地申报;父母双方均为高校学生集体户口的,在婴儿(外)祖父母户籍地申报。

参考资料:证件办理光明区政府在线-新生儿出生入户(派出所直接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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