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因公伤残病退

如题所述

 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人民警察新评残
  在申报程序操作过程中应注意收齐验证以下材料:
  1、新评残当事人的申请材料应叙述因公致残的详细过程。
  2、新评残当事人单位要以正式文件的形式,对当事人因公致残负伤经过提出申请评残报告;当事人单位一把手和人事科长要在申请报告上亲笔签字,并留有座机、手机联系方式;证明人出据的证明材料也要附带单位座机、手机联系方式。
  3、公务员或人民警察身份新评残的,由公务员管理机关或人民警察政治机关出具的公务员或人民警察身份的证明材料,并附有出证机关单位一把手和主管科长在证明材料上的亲笔签字和单位座机、手机联系方式。
  4、公示程序过后的证明材料,需由新评残当事人单位一把手、分管领导和人事(监察)科长在公示书上亲笔签字,并留有单位座机、手机联系方式。
  5、市、县(区)民政机关主管科(股)指定人员的审核验证说明材料:应有验证核实的时间、地点、结论及验证人亲笔签字。
  二、退役军人补评残
  1、坚持组织索取原则。补评残后补充材料原则上由县区民政部门与部队联系索取并形成文字证明材料,应当注明被索取人(有座机、手机联系方式)、索取方式和材料来源,并由两个以上索取证明人在材料上的亲笔签字。
  2、组织特许个人索取。对由于组织原因不能实施组织索取材料的,经民政主管部门特许同意,可由当事人自行索取部队或医院提供的相关材料,必须由提供材料出具单位承办人的座机和手机联系方式。所出具评残后补充材料均不得自行携带,必须由部队或医院承办机关直接将相关医学证明专寄到各县(区)优抚部门(应留存邮局信封邮戳记载)。所有后补充材料取齐后应由特许委托机关(委托人)的签字证明,任何不经组织特许由当事人私自索取的证明材料均视为无效材料。
  3、市、县(区)民政机关主管科(股)指定人员的审核验证说明材料:应有验证核实的时间、地点、结论及验证人亲笔签字。
  三、退出现役军人伤残证换发
  1、必须坚持由市、县(区)安置部门移交伤残档案的原则,同时严格出据审验下列材料:①身份证、《户口簿》;②《残疾军人证》原件;③转业、复员、退伍、退休证件或移交政府安置的相关证明;④解放军总后勤部卫生部(含武警后勤部卫生部、武警边防部队后勤部、武警部队消防局、武警部队警卫局)监制的《军人残疾等级评定表》或《换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申报审批表》(必须由当地安置部门提供并签字盖章);⑤《残疾人员换证、补证呈报表》。上述材料经审核如无异议呈报市局优抚科,由市局优抚科审查无异议后开具医学鉴定介绍信,到省指定医院鉴定,收到鉴定结果后,将所有材料报省厅优抚处批准。
  2、农村籍5—8级因公因战伤残军人由安置部门按规定集中组织到省指定医院进行集体伤残医学鉴定程序,鉴定结果出来后,凭由安置部门出据提供的《XXXX年度因公因战伤残军人集体鉴定结果花名册》,并附带安置部门印鉴盖章、具体承办人的亲笔签字和座机、手机联系方式。
  3、退役伤残军人换证应注意严格掌握以下环节:①个人携带的伤残档案一律不得接受;②优抚部门要认真审查由安置部门移交的伤残档案真伪,发现疑点要及时与原部队伤残评定机构联系核查,将核查情况予以说明,并由核查人在说明材料上亲笔签字;③在审查过程中应特别注意审查《军人残疾等级评定表》中部队加盖印章:义务兵和初级士官由军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审批盖章;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和中级以上士官由军区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审批盖章。
  4、换发证件提供材料中必须具有市、县(区)民政机关主管科(股)指定人员的审核验证说明材料:应有验证核实的时间、地点、结论及验证人亲笔签字。
  四、参战参试人员身份认定
  今后凡新认定参战参试身份的人员一律实行先备案后审批制度,即各县区必须先将《参战军队退役人员登记审核表》、《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登记审核表》报市局备案准许后方可执行审批程序。
  五、严格申报程序环节
  1、把好运作关口环节,做好程序公示工作。在把好材料、公示、档案和政策各关口运作过程中,要做到申报材料内容真实,项目齐全,原件第一,前后一致;认真执行公示制度,做到标准、程序、时限三公开,增强评残工作透明度,接受群众监督;对伤残评定档案要认真查对,据实核验,不出差错;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严格依法按政策、按规程办事,确保不任何问题。
  2、实行集体研究决策,层层落实工作责任。今后市及各县区上报、转呈、审批的新评残、换证、补证、错证及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身份认定等一切优抚事项呈报材料均需实行领导小组集中会审研究后上报制度,对各类优抚事项呈批材料收齐后经科(股)室初审核查认为符合上报程序后,填写《菏泽市伤残病退呈批办理程序表》,提交局领导小组集中会审研究通过后。县区经科(股)长、分管局长、局长签字,加盖县(区)民政局印章后申报;市局经科长、分管局长签字,同时加盖“菏泽市民政局优抚专用章”后方可上报或审批程序。
  3、规定时间集中上报,做好善后材料归档。①在规定时间内集中研究分批上报。今后市及各县区优抚材料报批一律实行规定时间集中研究分批上报制度。换证、补证、错证随时办理;新评、补评由各县区每年5月和10月下旬分两次集中研究统一上报。②严格规范审批事项操作程序。今后应严格实行申报程序事前填写《菏泽市伤残病退呈批办理程序表》,此表跟至最终结果程序结束后分市、县两级优抚科(股)留存入档。申报程序事中应填写《菏泽市伤残病退材料传递登记表》,以此反映申报事项全过程及材料转呈运作去向和结果。申报程序事后应填写《菏泽市伤残病退呈报事项办理情况统计表》此表由市及县区优抚科(股)按年度认真填写后一式三份,一份报分管局长,一份科(股)室留存,一份文书卷存档,③切实加强优抚审批事项相关资料的整理归档。市及各县(区)应高度重视对伤残病退呈报相关材料的归档整理工作,每年末都要及时把各类上报审批材料集中时间统一整理归档,确保各类档案材料收集齐全完整,按档案要求集中归档,并购置专用橱柜,明确专人负责,建立健全管理、查阅、移交制度,逐步形成良性循环的档案管理运作机制,市局将优抚档案管理工作纳入优抚年终工作考核检查内容,若发现优抚材料报批程序中存有弄虚作假、程序混乱、违规操作、管理无序等现象,将实行一票否决。
  本补充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1、《菏泽市伤残病退呈批办理程序表》
  2、《菏泽市伤残病退材料传递登记表》
  3、《菏泽市伤残病退呈报事项办理情况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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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4-08-01
您好,中公教育为您服务。
第八十四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务员,不得辞退:
(一)因公致残,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工作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性公务员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退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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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2014-08-08
退休条件
国家公务员的退休条件分为年龄条件、工具条件和身体条件三方面。退休年龄条件是根据国家社会经济发展需要、人口状况,平均寿命,以及生产力供求情况等因素综合确定的。国家公务员达到法定的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后,国家就支付退休金。工具条件是由国家公务员的养老保障必须贯彻权利与义务结合的原则决定的,国家公务员只有为国家提供一定的服务年限才能享受退休待遇。身体条件,是指国家公务员因公(工)或因病致残,确实丧失了工作能力,也可享受法定的退休待遇。
国家公务员的退休方式有两种,一种是法定退休,即达到法定的退休年龄,由任免机关命令其退休;一种是自愿退休,即具备了法定的最低退休条件之后,可自愿申请退休。
《国家公务员暂行例》规定的退休条件为:
(1)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
(2)丧失工作能力的。
这些基本沿用了过去干部退休的条件,所不同的是取消了工作年限的限制。
国家公务员自愿退休的条件是: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人提出要求,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提前退休:
(1)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且工作年限满20年的;
(2)工作年限满30年的。确立自愿退休的方式,这在我国还是第一次,也是国家公务员退休制度的一个新的特点。这样可以使部分服务年限较长、而又未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国家公务员根据自己的意愿,提前退休。
国家公务员退休待遇主要包括政治待遇、生活待遇以及住房、医疗等其它福利待遇
国家公务员退休后,其退休金的计发办法是: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按一定比例计发,基础工资、工具工资均按原工资的100%计发。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国家公务员基本退休金也应适时调整。其调节办法是:在国家统一调整生活必要品价格时,退休公务员可按在职国家公务员并入基础工资的补贴数额增加退休金;在职国家公务员根据企业相当人员的工资水平和物价变动指数调整工资标准时,退休公务员可按调整工资标准的幅度度相应提高基本退休金标准。
(2)地区津贴。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方案实施后,各地将建立新的地区津贴制度。国家公务员退休后,可享受原单位所在地同职级在职人员的地区津贴。
(3)物价、生活补贴和各项福利待遇。这也是国家公务员退休生活待遇中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
3、医疗和伤残保险待遇
国家公务员退休后,可继续享受同职级在职国家公务员的医疗待遇,保证退休公务员有病能得到及时有效的治疗。
对因公(工)致残的退休公务员,除发给基本退休金外,另发给因公伤残保险金。其中对生活不能自理、饮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每月再发给一定数额的护理费。
4、住房待遇。国家公务员退休后,其住房标准和办法按同职级在职国家公务员的规定执行,并给予优先照顾。
(一)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按本人退休时的标准全额发给。
(二)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根据不同工龄按以下比例计发:
1.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88%的比例计发;
2.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2%的比例计发;
3.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75%的比例计发;
4.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60%的比例计发;
5.工作年限在10年以下的,按40%的比例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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