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6-01-23
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主要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保障:
1、推广公正赡养协议,并赋予其强制执行力。
确立赡养纠纷案件调解必经制度。鉴于赡养问题辐射的社会面广,加之赡养纠纷愈来愈多的现实,我们认为以多做调解为宜,不能简单地将“一步到庭”庭审模式适用于赡养纠纷案件。增加调解程序,可以最大程度降低各方的对立情绪,减轻各方的精神负担,对被赡养人有利无害;
2、审理赡养纠纷案件应注重精神安慰。
加强诉讼中宣传、教育工作。凡有虐待行为的赡养人,法庭应当首先对其进行教育,宣传法律规定,同时,根据民法通则中有关制裁民事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赡养人具结悔过,当庭向被赡养人道歉,并书面保证以诚恳的态度履行赡养义务。在赡养纠纷案件中,一般不宜对赡养人采取罚款等强制措施,以免产生逆反、对抗心理,报复被赡养人,导致被赡养人受到更严重的精神伤害。
3、赋予法院据赡养能力裁判赡养费用及增长比例。
赡养人的赡养义务是否均等,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现实生活中,子女在赡养父母上做到完全平等是不可能的。有人认为,既然法律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义务,那么法院的权力只是强制当事人履行义务,而义务应当是平等的,是否愿意多付出那是当事人的权利。
4、建议赋予儿媳(女婿)法定赡养义务。
现行婚姻法第十五条三款规定: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继承法第十条一款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第二顺序人不继承。第十二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5、建立代位赡养制度。
建议通过立法的形式,明确赡养人年龄,即规定赡养人到一定的年龄阶段,可以免除他(她)的物质赡养义务,追加孙子女、外孙子女作为代位赡养人,替其父母尽赡养义务。
多调少判,加大调解工作力度
6、适当加大对虐待、遗弃罪的刑罚力度。
现行刑诉法将“拒不履行法院判决、裁定罪”操作程序作了修改,在一定程度上使得“执行难”的现象波及到了赡养纠纷执行上。因此,对与赡养相关的刑罚幅度适当提高,实有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