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奥奔老板涉黑案这么大的案子为什么媒体没有报道?南阳奥奔涉黑案的证据在那里?

如题所述

  开庭当天不让记者进入。10天审理情况表明南阳奥奔涉黑案是一个冤案
  鏖战河南南阳杨金德涉黑案
  2011年7月5日,在南阳市唐河县,公开审理了杨金德涉及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经过八天的审理,本案涉及六个罪名,分别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妨害凭证罪、寻衅滋事罪、妨害公务罪,强迫交易罪、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审理发现,表现上看是一部杨金德的犯罪史,但实际上是南阳公安、法院、行政三部门的重大问题史,司法、就查明的问题反映出来了南阳司法、行政多个部门执法的不严肃性,而正是这些司法部门的不严肃性,导致了众多群体性事件的频繁发生,这是我们国家当前面临一个社会问题,要想有和谐的社会生活,必须彻底治理司法不公,现将本案的聚众案件情况作一下简介
  一、杨金德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法庭查明的案件事实:
  1、2010年9月27日上午,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的两位执行法官(名字暂时不公布)因为一起执行案件从南阳奥奔公司(总经理杨金德)中国银行帐户划走了一部分钱(经开庭知道是8.6万元),但是二位法官在执行时所依据的执行裁定书没有生效,执行必须有生效的执行依据才可以,否则执行划款就是违法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1条: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应当作出裁定,并送达被执行人和申请执行人。……查封、扣押、冻结裁定书送达时发生法律效力。本案中二位执行法官在没有送达执行文书的情况下强行划走了奥奔公司的钱,引起奥奔公司的不满,于是员工找到银行,银行说这是法院的事,你们去找法院吧,银行同时通知了两位执行法官,二位执行法官告诉银行让奥奔公司去法院找两位法官解释。
  2、晚上7点左右,奥奔公司的员工来到法院,去了十几个员工,在法院门前二十五米的人民路的人行道上打了几个横幅(南阳基本的上访方式),中途还有员工放了鞭炮,并一直要求让法官出来解释(两位执行法官要求员工来法院解释,但一直拒绝出面),这期间法院的司法警察将公司的员工抓了两个进去(法院的执行法警在法庭以外的范围采取强制措施违法),之后更加引起员工的愤怒,有的员工买了农药要在法院门口自杀,仍无人来解释。
  约晚上9点以后,这时现场来了一位院长(名字暂时不公布),据被告人当庭供述,此院长酒后来到现场(用执行局的证人话说说,这是院长是回单位办公,晚上九点酒后办公可笑不?)自己在门口站不稳倒在地上,这时卧龙区法院的干警们齐刷刷拿着早已经准备好的催泪瓦斯、警棒对奥奔公司的员工进行殴打、抓捕(十几名被告的当庭供述),被非法拘禁在法院达十几小时。
  二、该案因上访而被作为刑事案件予以侦查
  1、当天晚上奥奔公司的员工组织人员,抬着被打伤的员工进京,去北京信访局、中纪委上方,后来南阳市的政法系统,比较关注这个案子,有指示让认真查明案件真实,本来领导的意思是让查查这个事到底是谁错了,有道是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卧龙区法院与公安为了舞弊(合理的怀疑)自己对被执行人进行违法抓捕的行为,也为舞弊自己的执行错误(二位执行法官也可能到现在还没有发现自己的错误),就把一起连治安管理案件都算不上的小事情,发展壮大成一起刑事案件。
  2、根据法庭调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必须影响法院的正常工作秩序,而当时法院是否正常上班就成了本案的焦点,本案的侦查机关从张衡路派出所调查了一份证据,证据名称是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本案确定卧龙法院当时是否上班时间的主要证据就是这个登记表,但经过法庭质证,可证明该证据系张衡路派出所涉嫌作假,证明内容不真实,侦查机关立案后,可能发现证据不足,于是就想通过“造势”来作为一种社会的影响(合理怀疑,理由如下面第三点),于是就在南阳吧里匿名发了一篇名为《奥奔老板真黑恶 不择手段霸地产》帖子。
  3、《奥奔老板真黑恶 不择手段霸地产》的由来。
  该帖子的内容与侦查机关的起诉意见书出奇的一致,第一篇是强迫交易罪,第二篇分别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寻衅滋事罪、妨害公务罪,这个帖子里面所涉及的问题几乎都是当时作为保密资料(侦查卷)里的秘密信息,能公布这一秘密的只有本案的侦查机关,最不应该的就是在这个贴子内容故意参杂一些虚假信息,比如“杨金德以每人200元雇佣社会闲散人员(这词是公安惯用词语)有恶棍五六十人(现场只有员工十余人,不知另外的恶棍是法警?还是围观群众),携带凶器(公安审讯的专用词汇)”另外,该帖子还透露了一个非常重要的信息,就是卧龙区法院划拨款项的金额(8.6万元),这个信息也是本人在法庭调查中看到的,在之前根本不清楚,而清楚这一事实的也只有两个部门,一个是本案的侦查机关,一个是卧龙区法院,这个贴子的由来,也就让正常人产生了合理的怀疑,其来源不言而喻。
  三、对于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辩护意见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表现为,行为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致使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结合本案的法庭调查及公诉人证据出示,辩护人认为奥奔公司的员工到法院找陈红占、渠涛二位法官了解被执行情况,并无不妥,也并非无理取闹。其次,奥奔公司员工到达法院时法院已经下班,未影响法院正常工作,也未给法院造成严重损失,辩护人认为杨金德及其他被告人不构成犯罪,意见如下:
  辩护意见(一)2010年927事件的根本起因是卧龙区法院违法执行导致(3个理由)。
  1、卧龙区人民法院在奥奔公司的民事执行案件中违规划款,是本案的起因
  2010年9月27日上午,陈红占、渠涛二位执行法官,在没有向奥奔公司送达执行裁定的情况下,用未生效的执行裁定书从中国银行划走了奥奔公司存款8.6万元,根据公诉人出示本罪的所有证据,并未发现该执行裁定书的送达文书,也就是说据以执行的裁定书未送达给奥奔公司,未生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1条: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应当作出裁定,并送达被执行人和申请执行人。……查封、扣押、冻结裁定书送达时发生法律效力。这一规定是民事执行案件中的常识,如此明显的违法执行,本来是不应该发生的错误,但我相信到今天为止渠涛和陈红占两位同志仍未发现他们的错误所在,这恰恰说明了卧龙区人民法院的司法水平,辩护人后来想了想,如果9.27事件不发生,那将来也必然会发生6.27,8.27案件,因为卧龙区法院的这种不严肃的司法态度决定了这一切,辩护人认为这是927事件中,卧龙区法院的第一大错。
  2、奥奔公司员工去法院目的是了解、查明、索取执行文书,不具有闹事的主观故意,但针对奥奔公司员工的合理要求,卧龙区法院未给予及时解释造成事态进一步恶化。
  奥奔员工向银行了解被执行情况时,被银行告知去法院找陈、渠二位法官解决此事,根据陈红占证言,证实2010年9月27日下午银行工作人员曾数次向陈、渠二人通告被执行人的异议,陈红占要求银行工作人员通知奥奔公司的员工去法院,并在法院一直等到下班后,开车离开了法院。再根据渠涛证言,证实2010年9月27日当天下午银行同样数次向其告知奥奔公司的执行异议,他同样告诉银行工作人员,如果有什么疑问,到卧龙区法院说,这两位执行法官的证言证明奥奔公司的员工去法院,是应二位法官邀请而去,目的很明确,就是要求二位法院说明执行的依据和相关法律手续,这一事实即有陈、渠二人的证言,又有除杨金德之外十余名被告人口供相印证,事情到这儿,本来可以很好的解决,但遗憾的是,陈、渠两位法官并未进行合理合法的处理,即使在十余名员工到达法院长达数小时后,仍未见到、听到二位法官的解释,陈、渠二人出尔反尔的执法态度,导致了事态的进一步扩大。这是卧龙法院的第二大错
  3、卧龙区法院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卧龙区法院法警违反《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第7条规定对张路路、温桂洋进行违法抓捕,根据被告人乔新洋、杜书记、张正飞等人供述,及吕付浩、马军证实2010年9月27日司法警察对奥奔员工违法采取强制措施,由此引起了奥奔公司员工情绪的失控,而这一切并不属于事先安排的有组织有计划的行动,这与有组织有意图的聚众扰乱行为不同,违法对奥奔员工进行抓捕是卧龙区法院造成事态崩发的第三大错误。
  正是由于卧龙区人民法院的上述三大原因,造成事态失控,卧龙区法院对于927事件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辩护人希望法庭在审理此案时能充分考虑这一被害人过错情节,同时希望法庭在对本案依法判决时,应根据本案查明的相关事实对卧龙区法院的违纪行为向相关纪检部门提出司法建议。
  辩护意见(二)、奥奔公司的员工并未影响卧龙区法院的正常工作秩序。
  1、没有证据证明奥奔员工有堵大门的行为
  根据卧龙区法院监控录像和本案17名被告人当庭供述可以证明两点:第一,打横幅的位置是在法院门前三十米远人民路的人行道上。第二,本案的十七位被告人有六位被告人看到人民法院的大门是开着的,有车辆自由进出,由此两点可以证明本案的十七名被告人并未影响法院的正常工作秩序。不存在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
  2、认定奥奔公司员工18点15分到达现场的时间系张衡路派出所与卧区法院故意造假。
  去法院的工作时间成了本案的焦点,公诉人出示了大量证据证明到达法院的时间点,其主要证据是卧龙区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的证言,这些证人与本案执行部门有利害关系,其证言证明效力较弱。根据渠涛证言以及所有被告人供述,还有南阳市公安局的接警记录(这里说的是南阳市警令部,而不是张衡路派出所)都证明公司员工到达现场时间是晚上七点以后,这一事实可以确定。
  本案公诉书第9页认定奥奔员工到达现场的时间是18时许,侦查机关也注意到这一重要事实的认定不能仅凭证言证明,于是侦查机关收集了一份由张衡路派出所出具的“授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该“登记表”证明奥奔员工到达现场时间是18:15分。一般情况下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可信度较大,但辩护人经与其它证据相对照后,认为该证据系伪造,根据“登记表”显示奥奔员工18时许就开始泼洒农药,这与庭审中查明在晚上9点左右泼洒农药事实不相符,根据本案查明的案件事实,以及卧龙区法院出具的证明,都能证明泼洒农药的时间是在9月27日晚21时许,而张衡路派出所在晚上7点的报案内容就记载了晚上9点发生的事情,明显与事实不符,属于假证,这让辩护人可以确信张衡路派出所与卧龙区法院在共同作假,卧龙区法院为了舞弊自己的违法行为与张衡路派出所进行了不光彩的合作,目的在于在舞弊卧龙区法院的“错误执行”,这让辩护人联想到涉黑案的第三个要件“保护伞”,辩护人认为在卧龙区法院与本案的侦查机关后面,同样有一把保护伞?他们通过作假报案记录,通过罗列虚假案情操纵网络评论,辩护认为这个“袒护、舞弊”卧龙区法院的保护伞是不是也应该打掉!

  辩护意见(三)、奥奔公司员工到法院讨说法的行为并未给法院造成严重损失
  根据本案的证据卷,辩护人没有看到奥奔公司员工打砸行为,也没有看到关于本案造成经济损失的评估报告,公诉人没有证据证明卧龙区人民法院受到了什么样的严重损失。
  根据以上辩护意见,可以看出9.27事件,是卧龙区法院一味的“隐瞒、舞弊”自己的执行错误造成的。奥奔公司的员工去法院是应陈、渠二位法官的要求而去,到现场后并未堵塞大门,没有影响法院的正常工作秩序,更没有给卧龙区法院造成严重损失,不符合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特征,所以辩护人认为杨金德的行为不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虽然奥奔公司的员工在维权时人数较多,并且有打横幅、放鞭炮的行为,但这种行为虽有违反《信访条例》或者《治安管理处罚》的可能,但这仅是违法并非犯罪,刑事处罚是一件非常严肃的事情,有其严格的定罪原则和定罪程序,就查明的事实来看,奥奔公司员工的维权行为有违规不妥之处,但与犯罪相去甚远,每个事情都有其本质的原因,本案是因为卧龙区法院执行错误,引发927事件,由于处理不当造成奥奔公司员工进京上访,上访事件影响到政法系统的领导责任,这才有了今天的庭审。
  把927事件做成刑事案件(不管是聚众还是涉黑),即可以让卧龙区法院把自己执行错误舞弊在看守所,又可以杜绝上访事件的继续发生,一举两得,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由此案发。这是一种什么样的司法环境,让辩护人深感不安,国家的公权力为了某些人的意图变成了他们个人的“私有武器”,辩护人称这种行为是“公权力的私有化”,正如本案被告人杨金德所当庭高呼的一样,这是严重的违法乱纪行为,而我们本案的公、检、法还有本案的所有被告人都成了这种公权力私有化的刀俎肉。辩护人恳请我们的审判庭能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查清本案事实,依法判决杨金德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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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1-07-23
南阳市政府现在是骑虎难下了,原本想把此案办成轰动全国的大案,铁案,谁知道翻来覆去查来查去,南阳奥奔根本就没有违法,判刑吧,够不上,不判刑吧,当初抓捕南阳奥奔那么多人放出去怎么办?官位不保啊,怎么办?怎么办?
第2个回答  2011-07-21
这个历时整整十天的庭审,这个非常明显不涉黑的涉黑案,公诉人当庭抱怨不愿办这个案子,法官私下里说会尽力但做不了主。是什么力量驱使着司法的战车不顾天怒人玄去碾碎20多个年轻人的人生,20多个并不富裕的家庭,百十口子人谋生的公司?这样可怕的制度要吞噬世间仅存的一点美好。
第3个回答  2011-07-29
法院就是黑
第4个回答  2011-07-19
政府压力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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