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03年开始在广州一外企任职,2008年签订一3年期合同,2011年8月到期,公司提出不续签,可否获赔偿

如题所述

若是单位的原因不续签,可以获得赔偿,金额为三个月的工资。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如果是用人单位的原因不再与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不满六个月,支付半个月;六个月以上一年以内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
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工资的支付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并经一定民主管理程序的规章制度执行。工资的金额以用人单位财务报表中从工资科目列支的数额为准。你可以据此与单位协商解决好经济补偿及工资计发等问题,如果用人单位违背相关规定,你可以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或劳动争议仲裁委投诉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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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1-07-18
由于单位原因不续签,你这情况可获三个月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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