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中关于工资的问题:
劳动法及相关法律规定了未及时发放工资的经济赔偿责任:
比如<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十八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注意第一款第一项:"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如果是私营企业由于企业资金周转或者经济困难而拖欠工资,怎么办?能不能要出来,还有给不给经济补偿!
《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 劳办发[1994]289号)
“克扣”是指用人单位对履行了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和责任,保质保量完成生产工作任务的劳动者,不支付或未足额支付其工资。
“无故拖欠”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时间内故意不支付劳动者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