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宁市义务教育学籍管理工作实施细则海宁市义务教育学籍管理工作实施细则

如题所述

海宁市义务教育学籍管理工作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进行,强化依法治教理念。招生方面,小学坚持就近免试入学,保障本学区常住户口适龄儿童的入学权利,不得拒收。

学生学籍管理采用省级电子管理系统,主号采用身份证号,未有身份证的学生暂时空缺,待有身份证后补充。副号统一编号,为义务教育登记卡号。对于未能按时报到的学生,需提前请假并经学校和相关部门书面报告,确保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入学。

新生入学需经严格审核,对伪造证件或冒充在籍生的情况,学校需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小学和初中班额控制在一定范围内,确保所有适龄儿童、少年接受教育,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关于休学和复学,特殊原因需长期休学者需经过法定监护人申请和医疗证明,学校批准并上报教育局后方可办理。休学期满后,学生需提供健康证明复学,否则需办理续休手续。擅自休学者,学校需承担责任。

转学方面,受处分期间一般不办理,市区学生转学需经双方学校及教育部门审批。对于军人子女、残疾学生等特殊情况,有优先照顾政策。实行电子学籍管理后,转学需详细说明转学理由。

流动儿童和借读生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借读生需按照就近原则入学,费用按本市标准缴纳,享受同等待遇。教育部门对借读生接收有严格规定。

对于退学和辍学,学校和家长有义务确保完成九年义务教育,对无故退学者将进行批评教育,必要时采取强制复学措施。学校工作失误导致学生辍学,需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学籍评价注重综合素质和学业成绩,评价依据国家规定,班主任填写评语和鉴定时要实事求是。毕业证书遗失不予补办,可申请学校出具证明。学校使用统一监制的学历证书,对学生奖惩及时通知家长。

学生学籍档案需按时如实填写,装订成册妥善保存,学校需设立专门的学籍管理人员,确保电子学籍系统的正常运行。

教育局对学籍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将学校执行细则情况纳入考核内容,确保义务教育工作的规范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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