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仲裁第三人的基本问题
仲裁作为一种社会救济方式,与自力救济或司法救济不同,是当事人之间发生权益纠纷后所寻求的解决方式。随着时代的发展,国际商事争端数量呈上升趋势,性质日益复杂,常涉及到第三人的利益。仲裁第三人制度的建立,在学界中一直存在争议。虽然多数国家并不承认仲裁第三人的说法,但也有部分国家在仲裁实践中有所例外。日本、荷兰等多国在一定程度上已经承认了仲裁第三人。
(一)学界争议
否认仲裁第三人的学者主要根据仲裁的性质,认为仲裁第三人违背了仲裁的重要原则,如意思自治原则、契约的相对性原则和仲裁的私密性。而赞成仲裁第三人制度的学者则基于避免矛盾裁决出现、裁决更公正和已有相关立法和司法判例等观点展开论述。学术界中仲裁第三人的否定说和赞成说各执一词,但都并未十分全面地看待仲裁第三人的制度。仲裁第三人制度不可能只有利于发展的一面,也不应完全违背仲裁的性质,应根据发展的需要,并分析利弊来作出权衡。
(二)关于仲裁第三人的几个概念
根据笔者的总结,目前学界中赞同仲裁第三人制度的观点中主要将仲裁第三人概念定义为以下几点:仲裁第三人是指对仲裁当事人的争议标的有独立请求权,或者虽无独立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同当事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参加到仲裁程序中的人。仲裁第三人首先应是仲裁协议当事人之外的人,即该仲裁程序的案外人。其次,仲裁第三人应与案件本身有利害关系,若无利害关系,案外人无需参加到仲裁程序中来。再次,根据意思自治原则,仲裁协议当事人和案外人对案外人参加该仲裁程序应达成合意。同时,案外人加入的时间应参照民事诉讼法对于第三人的规定,为仲裁程序开始后裁决做出前,裁决的执行程序中的案外人异议不是我们所要讨论的范围。最后,既然交由仲裁机构进行裁决,也应对其有所尊重,故案外人的加入程序原则上应经过仲裁机构的同意,在符合上述条件下,仲裁机构无特殊理由,也不应拒绝案外人的加入。
二、国际商事仲裁第三人制度的理论及实践分析
(一)国际商事仲裁第三人制度构建的法理依据
国际商事仲裁实质上是国际商事交易的当事人自愿解决争议的一种合同制度。第三人的介入看似打破了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格局,但其具有一个重要的法理依据即契约相对性例外理论。契约相对性原则是传统的契约理论,契约效力应只发生在契约签订当事人之间。然而随着个人本位逐渐向社会本位发展,权利义务关系被认为是社会关系的一部分,完全排斥契约当事人之外的第三方变得几乎不可能。
(二)国外现有仲裁第三人的立法及仲裁规则
虽然多数国家仍然未构建仲裁第三人制度,但是仍有少部分国家对此作出了比较具体的规定。例如,荷兰《民事诉讼法典》规定了仲裁第三人的相关内容,但实践中由于当事人和第三人都同意并签订书面协议的情况很难达到,故运用率也不大。伦敦国际仲裁院规则和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仲裁规则中也有关于仲裁第三人制度的规定,但存在一些问题。
(三)案情假设及分析
在此假设涉及仲裁第三人的一种情况,并结合以往各国案例对目前国际商事仲裁第三人制度缺位导致的不便进行分析。例如,A公司、B公司和C公司之间的案例,由于我国仲裁法未规定第三人制度,实践中也未承认仲裁第三人,故B只能和C另行仲裁或者进行诉讼。
三、国际商事仲裁第三人制度的构建要件
虽然各国意见并不统一,但笔者认为国际商事仲裁第三人制度对解决相关商事争议显得十分重要,笔者从必要性、可行性和利弊比较进行阐述。
(一)国际商事仲裁第三人制度的必要性
国际商事仲裁第三人制度的必要性体现在保护第三人利益、提高效率和仲裁员能更清晰地统观全局等方面。
(二)国际商事仲裁第三人制度的可行性
国际商事仲裁第三人制度的可行性在于理论支持和相关外国立法、判例和仲裁规则等支持。
(三)国际商事仲裁第三人制度的损益比
对于该制度的利弊分析也是十分重要的,笔者认为第三人制度的建立始终的会对原来的仲裁制度造成不小的冲击,关键在于是利大于弊还是弊大于利。
四、国际商事仲裁第三人制度发展的建议及我国仲裁第三人制度的展望
(一)国际商事仲裁第三人制度发展的建议
从国际范围来看,目前多数各国立法、判例和各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对仲裁第三人的态度有两种:其一是实践中接受第三人制度;其二是向第三人制度直接迈进。然而笔者认为在一些问题上还需要斟酌。
(二)我国仲裁第三人制度的展望
我国现行《仲裁法》中并未规定仲裁第三人制度,而实践中也未承认第三人的仲裁地位。随着我国与他国的商事往来越来越频繁,这之中不可避免地会遇到关系仲裁协议第三方利益的纠纷。但鉴于国情及仲裁第三人的复杂程度,建立仲裁第三人制度不能非一蹴而就,需要在借鉴其他国家的经验以及总结国内的仲裁案例,并在这个基础上发展我国的仲裁第三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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