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规定: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扩展资料:
案例:
2018年8月15日傍晚时分,在莒南县道口镇某村路西一加工厂内发生一起打斗事件,两位村妇、55岁的陈某与42岁的韩某将在该加工厂工作的黄某(女,41岁)殴打,引起了很多人的围观。
在接到受害人报警后,莒南县公安局道口派出所民警赶到现场后发现,黄某衣服被撕碎,全身有被殴打的痕迹,民警随即传唤在现场的陈某和韩某到派出所接受询问,之后弄清了事情原委:今年2月份,因为黄某的出现导致陈某与丈夫离婚。
之后,黄某搬到了陈某家与其丈夫同居生活。眼看着自己的家被“小三”“鸠巢雀占”,嫉火中烧的陈某一直想找机会发泄心中的怨气!
8月15日下午19时许,陈某在与其亲戚韩某到镇上办事途中路过黄某所在的工厂时,正好看到了正在场内忙碌的黄某,于是正憋了一腔怒火的陈某伙同韩某对黄某实施了殴打;
在实施殴打过程中还撕碎了黄某的衣服,并一边殴打一边用手机录制了侮辱对方的视频;殴打造成黄某四肢、躯干部多处皮肤软组织擦挫伤,衣服被撕碎,经鉴定黄某伤情已构成轻微伤。
到案后,陈某及韩某二人对违法事实供认不讳。8月21日、26日,陈某和韩某分别因寻衅滋事、侮辱,被处以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十七日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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