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年末应收款项余额为200万元,按5‰提
取坏账准备,提取前“坏账准备”账户贷方
余额2000元。该企业实际提取坏账准备10000元,且当年11月收回已核销的坏账7500元,未作处理
2.当年出售无形资产取得价款8000元,其账面价值2600元,营业税率5%,净收入列入“盈余公积”;
3.固定资产出租收入2000元全部列入“其他应付款”,其折旧、维修费共计400元
计入“管理费用”;
4.赞助某希望工程100,000元,计入“营业外支出”
5.当年实发工资500,000元,并按此数计提三项费用,核定其工资列支标准为300,000元;
6.支付违约金20000元计入“营业外支出”
7.当年6月购入设备一台80000元,按直线法计提折旧,折旧年限8年,税法规定按10年计提,(假若不考虑残值);
8.向非金融机构借款10万,年利率15%计入“财务费用”,当期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10%;
9.从境内B公司分得联营利润25500元,B公司所得税率15%;获得境外投资收益25万元,系从M国分回的税后利润,己在该国纳税5万元。
10.期间费用中列支业务招待费80000元,当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
要求:计算其当年利润总额,及应纳税所得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