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怎样规定失业?

我国怎样规定失业?

  关于失业的界定

  失业与就业相对应。所谓失业是指劳动力供给与劳动力需求在总量或结构上的失衡所形成,具有劳动能力并有就业要求的劳动者处于没有就业岗位的状态。国际劳工组织对失业给予的定义是:失业是指有劳动能力并愿意就业的劳动者找不到工作的一种社会现象,其实质是劳动者不能与生产资料相结合进行社会财富的创造,是一种经济资源的浪费。

  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里,我们把失业看成是资本主义国家的特例。根据社会主义国家无失业论的固定思维模式,我国于1958年宣布已经彻底消灭了失业人口。在农村实行适龄劳动力自然就业,在城镇以待业表示劳动者有劳动能力并愿意就业而未能就业的现象。1982年人口普查时做出了如下规定:在劳动年龄之内,有劳动能力的人要求就业而没有任何职业的人为待业。主要包括城镇待业青年和社会闲散劳动力这两部分。待业的实质就是失业,不但与国际惯例不符,更包含了众多的消极因素,一方面助长了待业者的就业依赖性,另一方面给国家背上了沉重的包袱。1993年10月召开的党的十四届三中会会决定,第一次把待业正名为失业。1994年来,我国劳动部会同国家统计局对失业作了重新定义,提出失业人员是指在规定的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在调查期内无业并以某种方式寻找工作的人员。

  失业定义具体包括以下五个层次:1、规定了劳动年龄,其下限即为《劳动法》所规定的16周岁,其上限为按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2、劳动年龄内的人员是否具有“劳动能力”,在有争议的情况下,以劳动保障部门指定的医疗鉴定机构的鉴定为准;3、调查期是指每季末最后一日之前的两个完整周;4、“无业”是指没有从事任何社会经济活动,也没有获得工资收入或其他劳动报酬、经营收入;5、“以某种方式寻找工作”指的是有求职愿望,并且采取刊登求职广告,在职业介绍机构登记,到劳动市场求职、托亲友介绍、为自谋职业做准备等各种有实际行动的方式求职。

  1998年国家劳动部和统计局重新界定了“失业定义”,是指在规定的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在调查期内无业并以某种方式正在寻找工作的人员。具体包括下面5种人:1、16岁以上各类学校毕业或肆业的学生中,初次寻找工作但尚未找到工作者;2、企业宣告破产后,尚未找到工作的人员;3、被企业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或辞退后,尚未找到工作的人员;4、辞去原单位工作后尚未找到工作的人员;5、符合失业人员定义的其他人员。

  由此可见,下列人员不包括在失业人员中:正在就读的学生和转学人员;在调查期内种种经济类型单位中从事临时性工作并获得劳动报酬人员;已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而无业的人员;个体劳动者及帮工;家务劳动者;尚有劳动能力但需要特殊安置的残疾人;自愿失业人员及其他不符合失业定义的人员。

  我国的失业统计与发达国家的失业统计存在着较大差异,主要表现在统计的口径、失业数据的来源、失业年龄的规定、从业时间等方面。国外的失业人数是包括城镇和农村的全部失业人数,而我国的失业统计口径只限于城镇居民;国外失业数据的主要是来源是通过对住户的抽样调查获得的,而我国失业数据主要通过在劳动管理部门登记的失业人汇总而来的;国外对失业者只规定年龄下限(如16岁),并无年龄上限界定,退休后继续寻找 工作仍算失业者;我国对失业者的年龄下限有规定(16岁),而且也规定了年龄的上限(法定退休年龄)。

  根据国外的惯例,一些国家通常对劳动者在一定时间内的工作做出了规定,凡劳动者在一定时期内劳动时间累加不足规定标准的人,被视为失业者,列入失业统计范围,如美国规定在调查国内工作15小时,法国规定每周工作20个小时,低于这些标准时间属于失业,高于这些标准时间属于就业。而我国的劳动统计中,则缺乏以劳动时间来界定失业的明确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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