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业人员管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中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以下简称
“从业人员”)是指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在册工程技术、
经济管理人员。
从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熟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建筑市场管理特别是工程建设
项目招标投标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建设工
程管理的规范标准;
(二)遵守招标工作纪律,廉洁自律,诚实守信,作风正派,
责任心强,秉公办事,遵守职业道德;
(三)具有中级职称或者有同等专业水平,以及从事建设工
程技术、经济管理工作五年以上,并具有丰富的实践工作经验;
(四)参加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招标代理知识培
训。
第十三条 从业人员不得接受同一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和
投标咨询业务。
第十四条 从业人员不得编制排斥、损害投标人或潜在投标
人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不得违反治理商业贿赂的有关规
定。
第十五条 从业人员应对评标定标的有关情况进行保密。
第十六条 从业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招标代理机构服务。工
作调动时,应在工作调动一个月内,持相关资料到资格审批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实行招标代理项目负责制。
(一)招标代理机构须从从业人员中指定项目负责人,项目
负责人要全过程参与招标代理活动,并对其所进行的招标代理工
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中途更换招标代理项目负责人的,须报招标监督管理
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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