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电气单位工程(子单位)所含的分部工程(子分部)均应符合合格质量的规定。
2、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电气单位工程(子单位)所含的分部工程有关工程安全和功能的检测资料应完整。
4、主要功能项目的抽查结果应符合相关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
5、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五十六条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勘察、设计文件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技术规范以及合同的约定。设计文件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