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天津入伍的退役士兵可享受哪些待遇?

如题所述

从天津市入伍的退役士兵(含在校大学生),符合自主就业条件的,可以享受一次性地方经济补助。目前,本市2年义务兵的补助标准为45000元。选取为士官的,从下达士官选取命令当年起,其服役年限每增加一年,按照本市相关规定增发相应比例的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女性退役士兵补助标准比照高一年限男性退役士兵补助标准发放。
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自部队停止供应时起可按照我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享受待安置期间生活费。
从天津市入伍的退役士兵(含在校大学生),退役1年之内,可自愿参加由本市各级民政部门组织的免费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具体报名办法请咨询市或户籍所在区县安置部门。从2011年秋季学期开始,对退出现役一年以上,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包括全日制普通本科学校、全日制普通高等专科学校和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学校)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按退役士兵缴纳学费的数额给予全额资助(最高不超过每人每年6000元),资助期限为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一个学制期。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入伍前已被普通高等学校录取并保留入学资格,或在普通高等学校就学的,退出现役2年内允许入学或复学,并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享受奖学金、助学金和减免学费等优待,家庭经济困难的,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给予资助。入学或复学期间免修公共体育、军事技能和军事理论等课程,直接获得学分;参加国防生选拔、参加国家和本市组织的农村基层服务项目人选选拔,以及毕业后参加军官人选选拔的,优先录取。
退役士兵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给予税收优惠和小额担保贷款扶持;申请小额担保贷款从事微利项目的,给予全额财政贴息(展期、逾期不贴息)。除国家限制行业外,自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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