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自建厂房出售缴“建筑业”营业税。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二十八条规定,单位或个人自己新建建筑物后销售,其自建行为视同提供应税劳务。因此,贵公司将该厂房对外销售,要按“建筑业”税目依3%的税率缴纳营业税。对自建行为的计税依据,应当根据同类工程的价格来确定。没有同类工程价格的,按下列公式核定计税价格:
计税价格=工程成本×(1+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
第二,出售厂房缴纳“销售不动产”营业税。
销售厂房行为属于《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的“销售不动产”应税行为,应依5%的税率缴纳“销售不动产”营业税。计税依据为出售厂房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第三,依据上述两次缴纳的营业税,还要附征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1、城建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纳税额*适用税率,这里的适用税指纳税人所在地市区的税率为7%,在县城、镇、大中型工矿企业不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不在市区、县城、镇的税率为1%
2、教育附加费(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纳税额*3%
3、地方教育费附加(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纳税额*2%
4、水利建设基金(按照销售收入的0.1%来计提和交纳)
第四,按《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按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和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适用税率计算征收。
第五,《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务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三)转让财产收入。因此,贵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让不动产取得收入,依照所得税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新所得税法规定法定税率为25%,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一致,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为15%,小型微利企业为20%,非居民企业为20%。
第六:转让不动产签订有产权转移合同的,买卖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施行细则的规定要缴纳印花税,税率为万分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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