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期限是自出票日起几个月

如题所述

它的权利期限是六个月。
根据查询《票据法司法解释全文》第十七条得知: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期限是自出票日起六个月。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在此期间,持票人可以行使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在六个月期限内,持票人可以要求更换未兑付的支票或更改支付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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