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咏春拳的对打比赛规则是怎样的?

如题所述

目前咏春拳竞技比赛规则没有国家制定的,一般都是省里或者某次赛事临时制定的。只具有参考性。
网上复制一个《2008中国佛山咏春拳黐手比赛规则(试行)》供你参考吧!如果是技击规则,恐怕只能拿中央电视台《武林大会》的咏春拳比赛规则来说事了,但是这个规则不够科学。

以下为《2008中国佛山咏春拳黐手比赛规则(试行)》,仅供参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竞赛性质
(一)个人竞赛:在个人所属的级别内,以所取得的比赛成绩确定个人名次。
(二)团体竞赛:按竞赛规定,以被录取的运动员确定团体名次。
第二条 竞赛办法
(一)根据竞赛规模、人数,分为单循环、分组循环、单淘汰或双淘汰制。
(二)每场比赛采用三局两胜制,每局净黐1分钟,局间休息1分钟。
第三条 运动员资格
(一)年龄规定:
1. 少年组:(1)12~14周岁,(2)15~17周岁;
2. 青年组:18~35周岁;
3. 中年组:35~50周岁;
4. 老年组:50周岁以上。
(二)性别分组:分男子组和女子组。
(三)运动员必须有在实赛前15天以内的医院健康证明和参赛的人身保险。
(四)运动员必须熟练掌握咏春拳套路。(抽检)
第四条 体重分级
(一)30公斤以上(12-14周岁);
(二)40公斤以上(15-17周岁);
(三)48公斤以下级(≤48公斤);
(四)52公斤级(>52公斤≤56公斤);
(五)60公斤级(>56公斤≤60公斤);
(六)65公斤级(>60公斤≤65公斤);
(七)70公斤级(>65公斤≤70公斤);
(八)75公斤级(>70公斤≤75公斤);
(九)80公斤级(>75公斤≤80公斤);
(十)85公斤级(>80公斤≤85公斤);
(十一)85公斤级以上(>85公斤)。
第五条 称量体重
(一)运动员经资格审查及格后,在仲裁委员会的监督下,由检录组负责称量体重,裁判组、编排记录组配合完成。
(二)运动员在大会规定的时间内到指定地点称量体重(称量时只穿短裤),并在一小时内完成,逾时作该场弃权论。
(三)称量体重,先由体重轻的级别开始,如体重低于所报级别,仍可在原级别比赛;如体重超出原报级别,将安排到高一级别参加比赛。
(四)运动员经过健康检查和称量体重,即进行抽签,遇有特殊情况(如本级别只有3人,需升级参加比赛)并报经大会批准。
(五)如本级别不足3人不能参加比赛,只作表演。
第六条 竞赛中的礼节
(一)“入场”:裁判员列队入场,站在场边中央,面向裁判长席。介绍裁判员时,被介绍者应向前踏上一步后成立正姿势向观众行抱拳礼,然后边裁判员站到场地一则,面向场内。
(二)运动员进场后,站在主裁判员两侧,面向裁判长。介绍运动员时,被介绍者应向前踏上一步后成立正姿势向观众行抱拳礼,然后相互行抱拳礼。
(三)每场比赛结束时,运动员在听候主裁判员宣布比赛结果后,先向裁判员行抱拳礼,方可退场。
第七条 服装护具
运动员必须穿咏春比赛服装并戴护具进行比赛,不带眼罩、拳套(空手),要穿护甲和护裆(大会指定护具)。
第八条 比赛中的有关规定
(一)比赛中的信号:
1. 局前5秒中,计时员鸣哨通告准备;鸣锣宣告比赛结束。
2. 场上主裁判员用口令和手势裁定比赛。
3. 场上边裁判用旗势和手势配合主裁判员裁定。
(二)其他规定:
1. 运动员必须遵守比赛规则,严肃认真的进行比赛,严禁故意伤人。
2. 教练员和本队医生应座在指定位置,局间休息时,允许给运动员进行按摩和指导。比赛时不得在场下呼喊或暗示指导。
3. 比赛时运动员不得要求暂停,遇有特殊情况,需向场上主裁判举手示意。
4. 运动员不可留长指甲、不可带任何饰物上场比赛。
第九条 弃权
(一)比赛期间,运动员因伤病不宜参加比赛时,须有大会医生证明,作弃权论。
(二)三次检录未到,或检录后自行离开者,作弃权论。
比赛中,运动员可举手要求弃权,教练员也可向场上裁判员举旗要求弃权,运动员擅自终止比赛,作弃权论。
第二章 裁判人员及其职责
第十条 裁判人员的组成
(一)总裁判长1人,副总裁判长1~2人。
(二)裁判组:裁判长、记录员、示分员、计时员各1人;场上主裁判员1人、场上边裁判员5人。
(三)编排记录组:编排记录长1人,编排记录员2~3人。
(四)检录组:检录长1人,检录员2~3人。
(五)宣告员1~2人。
(六)医务人员2-3人。
第十一条 裁判人员的职责
裁判人在大会组委会的领导下,严肃、认真、公正、准确地做好裁判工作,其职责如下:
(一)总裁判长:
1. 领导裁判人员学习竞赛规则、规程,讲解裁判法。
2. 负责裁判组的分工。
3. 根据比赛规程和规则的精神,解决竞赛中的有关问题,但无权修改竞赛的规程和规则。
4. 比赛中指导裁判组的工作,有权调动裁判员的工作。在裁判工作中有争议时,有权协同仲裁委员会作出最后决定。
5. 赛前组织裁判长检查落实场地、器材和有关裁判用具。
(二)副总裁判长:协助总裁判长工作,总裁判长缺席时可代行其职现。
(三)裁判长:
1. 组织裁判组的业务学习,落实有关事宜。
2. 检查比赛用具,审核签署记分表。
3. 比赛中,主裁判员与边裁判员的意见不一致时,可作最后决定。
4. 比赛中,对裁判员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时,有权暂停比赛并进行处理。
(四)场上主裁判员:
1. 对临场运动员进行安全检查,如发现有与规则不符者,应及时纠正。
2. 用口令和手势判定比赛中的得分。
3. 宣布比赛结束。
(五)场上边裁判员:
通过电脑计算场上运动员的得分,协助主裁判员的工作,如有错判和漏判时,应及时用旗势和手势向主裁判员示意。
(六)记录员:
1. 根据场上主裁判员的裁决,准确的记录双方运动员的得分、罚分、犯规等事宜。
2. 一方判罚达6分,应及时报告裁判长停止比赛。
3. 比赛结束后,应及时整理比赛成绩,报告裁判长。
(七)示分员:
根据场上主裁判员的裁决,及时、准确地示出双方运动员的得分和罚分。
(八)计时员:
准确掌握比赛时间,通告比赛开始和结束。
(九)编排记录组:
1. 审核报名表,编排秩序册。
2. 负责各体重级别的运动员抽签,编排每场比赛秩序表。
3. 准备竞赛所需要的各种表格。
4. 登记和公布各场比赛成绩,排列竞赛名次。
(十)检录组:
1. 比赛前20分钟开始点名,按规则要求检查运动员服装等事宜。
2. 负责称量运动员的体重。
3. 处理运动员赛前临时事宜,如有弃权者及时报告裁判长及有关人员。
(十一)宣告员:
在比赛过程中,报告比赛成绩,介绍竞赛规则、规程和比赛项目的特点以及大会审查过的宣传材料。
(十二)医务人员
1. 审核运动员的“体格检查表”。
2. 负责竞赛中的医务监督和现场急救处理。对伤病运动员能否参加比赛提出建议。
第三章 仲裁委员会及其职责
第十二条 仲裁委员会的组成
仲裁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委员3或5人组成。
第十三条 仲裁委员会的职责
(一)仲裁委员会在大会组委会的领导下进行工作。主要受理参加比赛的运动队对裁判人员有关违反竞赛规程、规则的判决结果有不同意见的申诉。
(二)接到申诉后,应立即进行处理,不得耽误其它场次的比赛、名次的评定及发奖。
(三)根据申诉材料提出的情况,必要时可以复审录象,进行调查。召开仲裁委员会讨论研究。开会时可以吸收有关人员列席参加,但无表决权。仲裁委员会出席人数必须超过半数以上作出的决定方为有效。
(四)仲裁委员会成员不参加与本人所在单位有牵连问题的讨论。
(五)对申诉材料提出的问题,经过严格认真复审,确认原判无误,则维持原判;如确认原判有明显错误可以改判。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为最终裁决。
第十四条 申诉程序及要求
(一)运动队如果对裁判人员的判决结果有异议,必须在该场比赛结束后30分钟内,由本队领队或教练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同时交付1000元的申诉抵押金。如申诉正确,除改判外,退回800元;申诉不正确的,则维持原判,抵押金作为优秀裁判员的奖励基金。
(二)各队必须服从仲裁委员会的最终裁决。如果因不服无理纠缠,根据情节轻重,可以建议竞赛监督委员会、大会组织委员会给予严肃处理。
第四章 竞赛监督委员会及其职责
第十五条 竞赛委员会的组成
竞赛监督委员会组成由主任、副主任、委员3或5人组成。
第十六条 竞赛监督委员会的职责
(一)监督仲裁委员会的工作。对于不能正确履行仲裁委员会职责,裁决运动队的申诉不公,有违反《仲裁委员会条例》的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撤换乃至停止工作的处分。
(二)监督裁判人员的工作。对于不能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不能严肃、认真、公正、准确地进行裁判,有明显违反规程、规则的行为者;有明显错判、漏判、反判的行为者;接受运动队的贿赂,以不正当的手段偏袒运动员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撤换、停止工作,乃至建议国家体委武术运动管理中心对其实施降级或撤消其裁判等级的处分。
(三)监督参赛单位各领队、教练、运动员的行为。对于不遵守《赛区工作条例》、《运动员守则》,不遵守竞赛规程、规则及赛场纪律,对裁判人员贿赂,运动员之间搞交易、打假赛等有关违纪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通报、取消比赛成绩、取消比赛资格的处分。
(四)竞赛监督委员会听取领队、教练、运动员、仲裁人员、裁判人员对竞赛过程中的各种反映及意见,保证竞赛公平、公正、准确、圆满、顺利的进行。
(五)竞赛监督委员会不直接参与仲裁委员会、裁判人员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不干涉仲裁委员会、裁判人员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不介入判决结果的纠纷,不改变裁判人员、仲裁委员会的判决结果。
第五章 进攻方法与得分
第十七条 竞赛法则
(一)在比赛中双方运动员始终必须有一只手是互相黍离在一起,一旦双手离开,比赛即中断,待双方搭手后从新开始。在比赛中双方运动员允许一瞬间抽离双手进行攻击或消解,但抽离双手时间不得超过 1秒,一旦双手抽离时间超过1秒,比赛即中断,双方在原地搭手从新开始
(二)每次搭手开始时,双方运动员 必须以一只阳手、一只阴手相搭,由裁判员用手在双方运动员双手下托起,当裁判员感觉双方运动员双手不互相用力时方可抽开手同时鸣哨或用口令示意运动员比赛开始,运动员听到裁判员鸣哨或口令时,双方方可进攻对方。
第十八条 禁击部位
颈部以上含颈部、裆部、背部及膝关节
第十九条 得分部位
躯干正面和两侧
第二十条 禁用方法
(一)用头、膝、进攻对方。
(二)严禁用反关节手法、擒拿、点穴、捞裆、扼喉、缠颈等伤害对方的动作(非反关节的抓、拿动作可用)。
第二十一条 得分
(一)优势胜利
1. 比赛中因对方犯规造成伤害,经医生检查不能继续比赛者,判受伤者为该场胜方。
2. 比赛中运动员或教练员要求弃权,判对方为该场胜方。
3. 一方被重击倒地不起达10秒,或虽能站立,但知觉失常,判击方为该场胜方,(侵人犯规除外)。
4. 一方被重击倒地并被场上主裁判读秒达2次,判击方为该场胜方(侵人犯规除外)
5. 一局比赛受警告、劝告失分达6分者,判对方该局胜方。
(二)得2分。
1. 一方受警告一次,对方得2分
(三)得1分
1. 一方倒地(除两脚外的身体任何部位接触地面),站立者得1分。
2. 使用咏春拳法的情况下放对方出圈者得1分,(身体任何部位接边线或线外地面)。
3. 以咏春拳法清晰击中对方有效部位一次(清晰击中:被击中方出现明显的声音、震动和移位)。得1分
4. 一方被判一次消极,对方得1分。(并且双脚向后各退一步)。
5. 一方被判劝告,对方得1分。
(四)不得分
1. 双方同时或先后出圈、倒地或下台,互不得分。
2. 双方互缠、乱打,互不得分。
第二十二条 犯规
(一)技术犯规
1. 处于不利状况时举手要求暂停。
2. 恐吓或扰乱对方。
3. 对裁判员有不礼貌行为或不服裁判员的判决。
4. 故意拖延比赛时间。
5. 有意不带或吐落护齿。
6. 运动员不遵守礼节。
7.消极:指最后的相连手脱离,主动离手超过1秒。
(二)侵人犯规
1. 在口令“开始”前或喊“停”后进攻对方。
2. 使用禁用方法攻击对方或攻击对方的禁击部位。
(三)罚则
1. 每出现一次技术犯规,劝告一次。
2. 每出现一次侵人犯规,警告一次。
3. 运动员故意伤人,取消比赛资格,判对方为胜方。
4. 运动员使用兴奋剂,局间休息时输氧,取消比赛资格。
第二十三条 暂停比赛
(一) 运动员倒地或下台时。
(二) 运动员犯规或受罚时。
(三) 运动员受伤时,或被重击时。
(四) 运动员相互抱缠没有进攻动作达2秒时。
(五) 运动员示意要求暂停时。
(六) 裁判长纠正错判、漏判时。
(七) 处理场上问题及发现险情时。
(八) 因灯光、场地等客观原因影响比赛时。
第六章 记分方法及胜负与名次评定
第二十四条 记分方法
(一)边裁判员根据场上比赛情况,按得分标准记录运动员的得分。每局比赛结束后,将运动员的得分填入记分表中,当听到裁判长发出信号时,即统一出示评判结果。
第二十五条 胜负评定
(一)每局比赛结束后,依据边裁判员的评判结果判定每局胜负。
(二)一局比赛中,被场上裁判员强制读秒2次者,侵人犯规为该局败方。
(三)一局比赛中,双方出现平局,按下列顺序判定胜负:
1. 本局受警告少者为胜方。
2. 本局受劝告少者为胜方。
3.体重轻者为胜方。
4.身材矮者为胜方。
以上4种情况仍性同,则为平局。
(四)一场比赛,先胜两局者为该场胜方。
(五)一场比赛中,如获胜数相同,按下列顺序判定胜负:
1.本局受警告少者为胜方。
2.本局受劝告少者为胜方。
以上2种情况仍性同,则名次并列。
第二十六条 名次评定
个人名次:淘汰赛时直接产生名次。
第二十七条 场地规格
(一)擂台场地尺寸:边长800x800CM平方的四方体(海绵垫)。
(二)比赛区域:在擂台正中以内直径为600CM的圆形边界范围内作为比赛。
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二日

参考资料:2008中国佛山咏春拳黐手比赛规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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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1-01-22
如果能不起脚就不要起脚踢 因为脚太过隐蔽 通常同门竞技都不起脚 会伤和气
第2个回答  2011-01-20
同门过招,留力不留手,点到为止~~呵呵~~
第3个回答  2011-01-23
这个国家根本就没有制定规则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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