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案例分析。

李某于02年一月向A借款五万,借期一年半;同年六月,向银行抵押贷款10万,以一处房子抵押,约定一年后还本付息,订立了抵押合同并登记。
半年后,他又向B借款4万,仍以该房抵押,双方订立书面抵押合同并约定半年后偿还。上述借款全部到期后,李某无力偿还,只得变卖房屋,仅得十四万。

问:
1.银行、A某、B某的债券应如何受偿?
2、若该房是李某的朋友托其看管的,抵押合同有无效力?
3.若03年二月该屋失火,李某获得保险赔偿十万,这笔款项该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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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抵押债权优于一般债权,同是抵押债权按时间先后清偿,因此,设定了抵押债权的房屋出卖后应先清偿银行的10万,再还B的4万,A的欠款用其他财产清偿。但要注意出卖时各个债权是否到期。
2.无效,该房不属于李某,李某没权利设定抵押权。
3.应用4万偿还给B,银行债务没有到期不需偿还,但由于抵押物不存在了,应与银行重新约定其他抵押物用于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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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1-01-10
1.银行、A某、B某的债券应如何受偿?
答:银行的债权优先受偿,其次有剩余的财产由B受偿,最后才是A;
2、若该房是李某的朋友托其看管的,抵押合同有无效力?
答:无效,除非李某的朋友追认合同效力;
3.若03年二月该屋失火,李某获得保险赔偿十万,这笔款项该如何处理?
答:保险赔偿十万仍然是银行的债权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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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2011-01-10
1。银行10万,剩余部分A、B按照5:4(假设没有利息)受偿。(假设A没有及时索债)

2。有效。管理房屋不影响所有权。

3。抵押物灭失,不过这笔保险赔偿依然可以算作是抵押物。只要赔偿金低于借款金额,李某就可以继续保留这笔赔偿金。不过银行和B都有权要求将赔偿金提存,决定权在他们手里。
第3个回答  2011-01-11
这个问题应当从两方面分析,主要是分析卖车时丙是否知道该车已抵押。

一、如果丙知道该车甲已抵押给了乙(或虽然不知道但已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购得),则甲丙之间的买卖行为无效,如果乙行使撤销权,要求法院撤销甲丙之间的买卖行为,法院应当支持乙的请求。

二、如果丙并不知道该车甲已抵押给了乙,则丙的行为属于善意取得,按照善意取得原则,法院应当驳回乙要求丙返还汽车的诉讼请求,而只能支持乙要求甲还自己的欠款。

合同法第七十四条: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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