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法委是政法机关,政法机关是中国的专政机关,其主要包括检察院、法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含监狱劳教)、国家安全部门、反邪教部门这6个部门,其重要职责是为公民执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国家长治久安。
县区级以上设有政法委员会(乡镇一级有政法委员),中共中央设有中央政法委员会来具体负责宏观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国各地各级公安、检察、法院、司法、国家安全等部门开展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主要特性:
1、政法队伍的政治本色: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
2、政法队伍的崇高品格:听党指挥、服务人民、秉公执法、开拓创新。
3、政法队伍的优良作风:恪尽职守、忘我奉献、不怕牺牲、勇往直前。
4、人民性是政法机关的本质属性,维护人民合法权益是政法机关的神圣职责。
5、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是政法工作的生命线。
6、加强政法机关党的建设,是政法机关必须始终抓好的重大政治责任。
7、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忠诚、为民、公正、廉洁。
8、政法机关"三大任务"--维护社会大局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
9、政法机关"三大建设"--平安建设、法治建设、队伍建设。
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简称中央政法委)是党中央领导和管理政法工作的职能部门,从宏观上组织领导中央政法各部门的工作,指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政法委的工作。
政法委员会由中共中央到各省(区)、市、县四级,均有相应机构设置;而一般基层乡镇党组织则不设此机构。
中央政法委实行民主集中制,中共中央政法委书记是它的主要负责人,各委员集体研究制定工作。
在各地方党委的政法委员会,设书记、副书记、委员、秘书长、副秘书长等领导职位;其中,书记由同级党委常委兼任。政法委机关的工作公务员均享受警衔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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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法委实行民主集中制,书记主持中央政法委员会的工作,各委员集体研究制定中央政法委的部署、决定、规定和要求,并把它贯彻落实到本部门本系统的工作中。
中央政法委机关在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处理中央政法委的日常工作,秘书长主持中央政法委机关的工作。
组织调查、协助处理抗法的重大事件,确保政法各部门正常开展工作;协助同级党委组织部考检查督促政法队伍的纪检、干部和人事工作。
组织、协调、指导本级维护社会稳定工作、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禁毒工作、防范与处理邪教问题工作等。调查掌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方面的新情况、新问题;制订并检查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大措施。
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党委的有关决策和部署,统一政法各部门的思想和行动。
组织政法工作中有关法律及重大政策的调查研究;指导政法工作改革,对依法治理工作提出意见、建议。
研究处理政法工作的重大问题并及时向同级党委提出建议;对一定时期的政法工作作出全局性部署并检查落实。
维护政法各部门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依法组织开展执法监督;指导、协调政法各部门的工作;组织研究和讨论有争议的重大、疑难案件。
组织调查、协助处理抗法的重大事件,确保政法各部门正常开展工作。协助同级党委组织部考检查督促政法队伍的纪检、干部和人事工作。
承办党委和上级政法委员会、维护稳定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交办的其它事项。
政法委属于当地党委领导下的政法工作部门。
其主要职责是:
(一)指导督促政法各部门贯彻执行中共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的指示及同级党委、政府的工作部署,统一政法各部门的思想和行动。
(二)定期分析社会治安形势,对一定时期本地的政法工作作出全面部署。
(三)组织推动政法部门开展新形势下加强和改革政法工作的调查研究,及时向同级党委提出建议和意见。
(四)指导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协调各部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措施。
中央、省、地、县四级与各铁路局(地级)均相应设置,基层乡镇和其它部门一般不设此机构。在中共中央设有中央政法委员会,负责宏观指导全国政法机关工作。省部级以上党委政法委员会领导设书记、副书记、委员、秘书长、副秘书长。
政法委书记一般由由同级党委副书记或常委兼任,中央政法委书记一般由中央政治局常委或委员担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