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的。1、对已生效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申请再审应向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提出。2、对二审人民法院作出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民事裁定不服申请再审的,应向二审人民法院提出。
法律分析
省高院是省一级的最高审判机关,依法行使审判权并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其上级为最高人民法院,对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和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省高院受理案件类型,其主要职责:依法审判法律规定由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和其认为应当由自己审判的刑事、民事、行政、海事等第一审案件。依法审判法律规定由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刑事、民事、行政、海事等第二审案件。依法核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审理死刑缓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的减刑案件和依法应由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假释案件。受理不服全省各级人民法院、专门法院生效裁判的各类申诉和再审申请,对其中确有错误的,提起再审或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依法审判由省人民检察院按照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依法审判最高人民法院交办的刑事、民事、行政、海事等案件。依法对下级人民法院行使指定管辖权。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执行高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一审判决、裁定以及法律规定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生效法律文书和外省区市法院委托执行的案件。对法律、法规、规章等草案提出意见;针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司法建议;组织、指导全省法院的调研工作。组织全省各级人民法院、专门法院同外国司法界、国际组织之间的司法交流活动;办理有关国际司法协助事项。在审判工作中宣传法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宪法、法律。管理高级人民法院直属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承办其他应由高级人民法院负责的工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九条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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