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质押行为中,提供财产的人称为出质人。
质押担保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质押合同自质物或质权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质押合同的内容与抵押合同的内容基本相同。
质押权人又叫质权人,是指占有财产,并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
出质人的首要义务是向质权人交付专利证书及其他证明文件。
专利证书是证明专利权是否存在以及其专利权是否归出质人所有的证明文件。交付专利证书以及其他证明文件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意义:
1、证明作为质押标的的专利权是一项有效的权利;
2、证明作为质押标的的专利权是归出质人所有的;
3、表明从交付专利证书以及其他证明文件之日起,专利权人已不能自由行使其专利权了;
4、作为质押标的的专利权一旦发生权利缺陷,如:专利权被宣告无效或者被撤销,专利局就会通知专利权人交回《专利证书》,从而,质押权人就能准确的知道专利权所发生的变动,以便及时要求出质人提供其他的质物进行担保,以保护自己的权利;
5、交付其他的证明文件,使得质权人能够全面了解专利权的情况,更好的行使和保护自己的权利;
6、当债务人到期未履行其义务时,质权人将依据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将该专利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专利权,从其拍卖或者变卖的价款中优先受偿;当质权人有了专利证书以及其他的证明文件时,行使拍卖、变卖行为就更加方便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