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怎么办理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怎么办理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办理,具体如下:
1、申请人向所在辖区乡镇街区安监办提交《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表;
2、安监办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在2日内对申请人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安全审查。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办理,并当场说明理由;
3、符合条件的,安监办负责人签署意见,加盖公章,由乡镇街区安监办统一或申请人自行报行政审批大厅;
4、市安监局驻行政审批中心人员对上报办证申请材料统一整理,移交三科办理;
5、三科在1个工作日内对经营户书面材料进行书面审查;
6、对书面审查合格的经营户进行实地核查,核查不合格的不予办理,并当场说明理由;
7、审查合格的经营户统一安排培训、考核2个工作日;
8、对考核合格的经营户,经主管局长批准后,由三科统一印制《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9、由窗口用印、发放证书。
办证流程所需材料:
1、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表;
2、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3、单位负责人及销售人员考核合格证明材料;
4、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5、经营场所周边及现场安全条件说明。
【法律依据】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第五条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实行企业申请、分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安全监管总局,负责指导、监督全国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监管局,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批发企业布点规划,统一批发许可编号,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安全监管局,根据省级安全监管局的批发企业布点规划和统一编号,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批发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县级安全监管局,与市级安全监管局统称发证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零售经营布点规划与零售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第六条 批发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条件;
(二)符合所在地省级安全监管局制定的批发企业布点规划;
(三)具有与其经营规模和产品相适应的仓储设施。仓库的内外部安全距离、库房布局、建筑结构、疏散通道、消防、防爆、防雷、防静电等安全设施以及电气 设施等,符合《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安全规范》(GB50161)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规定。仓储区域及仓库安装有符合《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 条件》(AQ4101)规定的监控设施,并设立符合《烟花爆竹安全生产标志》(AQ4114)规定的安全警示标志和标识牌;
(四)具备与其经营规模、产品和销售区域范围相适应的配送服务能力;
(五)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至少包括仓库安全管理制度、仓库保管守卫制度、防火防爆安全管理制 度、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事故应急救援与事故报告制度、买卖合同管理制度、产品流向登记制度、产品检验验收制度、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制度、违规 违章行为处罚制度、企业负责人值班制度、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制度、装卸搬运作业安全规程;
(六)有安全管理机构或者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七)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烟花爆竹经营方面的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经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相应资格证书。仓库保管 员、守护员接受烟花爆竹专业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其他从业人员经本单位安全知识培训合格;
(八)按照《烟花爆竹流向登记通用规范》(AQ4102)和烟花爆竹流向信息化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并应用烟花爆竹流向信息化管理系统;
(九)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和人员,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十)依法进行安全评价;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八条 批发企业申请领取批发许可证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提交下列申请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批发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者企业名称工商预核准文件复制件;
(三)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备案登记文件、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目录清单;
(四)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仓库保管员、守护员的相关资格证书复制件;
(五)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的库区外部安全距离实测图和库区仓储设施平面布置图;
(六)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至少包括本办法第六条第三项、第四项、第八项、第九项和第七条规定条件的符合性评价内容;
(七)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的证明材料;
(八)从事黑火药、引火线批发的企业自有专用运输车辆以及驾驶员、押运员的相关资质或资格证书复制件;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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