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和工伤事故的赔偿顺序是怎么样的

如题所述

因交通事故而导致的工伤事故在赔偿责任上属于民事侵权赔偿责任与工伤保险赔偿责任相竞合。此时,受害人同时处于两个法律关系之中:一方面由于侵权人的侵权行为使受害人与行为人之间形成了侵权民事法律关系;另一方面劳动者所受的人身伤害符合工伤赔偿给付条件而与用人单位形成工伤赔偿法律关系。那么,受害人在依《工伤保险条例》主张工伤赔偿的同时可否依据《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等民事法律法规来主张人身损害赔偿?对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常发生争议,法律未给予明确规定,各地的做法也大相径庭,经常出现相同情况不同对待的局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亲属在获得民事赔偿后是否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问题的答复》的规定,当工伤与交通事故发生竞合时,伤者是可以既享受工伤待遇又向肇事司机索赔,即获得双重赔偿。不过就很多地区而言,未规定工伤与交通事故赔偿的先后顺序,仅规定医疗费不得重复支付。
对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方责任导致职工遭到事故伤害、并已按相关事故伤害处理规定获得相应赔偿的,同时又符合工伤或视同工伤认定情形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工伤的,其工伤待遇应当区分待遇项目、支付途径分别处理,原则是:
(1)属于发生的医疗费、康复费、辅助器具配置更换费等费用项目的,只能按实际发生金额给付,已按相关事故伤害处理规定获得相应赔付的,不能重复给付;若其赔付金额低于工伤保险规定的标准水平的,属参保职工的,应当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至规定标准;
(2)属于住院伙食补助费、就医交通住宿费、停工留薪期工资和护理费项目,已按相关事故伤害处理规定获得相应赔付的,不能重复给付;若其赔付金额低于工伤保险规定的标准水平的,应当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至规定标准;
(3)属于赔偿性的待遇项目,只要工伤保险法律法规对赔偿待遇项目没有作出竞合规定的,应依法按规定赔偿相应的待遇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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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8-01-16
按照惯例,先进行交通事故赔偿,再进行工伤待遇善后。
这是因为早先几乎整个社保界都沿用了工伤理赔是作为事故赔偿的补充的方法。也就是曾重点采用过的:事故赔偿低于工伤待遇的,由工伤保险补充。而这个方法是不能不讲赔偿顺序的。
可是,自从最高法直接明确否定了“事故赔偿低于工伤待遇的,由工伤保险补充”这个方法,指出它们不是同一个概念,应当同时获得赔偿(双重赔偿)后,社会上就乱了套。因为发票只有一份,赔偿要入账,财务制度规定只能用发票的正本。怎么进行同时赔偿? 这个问题至今法学界都一脸懵逼,只能各行其是。因为最高法自己也只提出了一个伤残赔偿金可以这么做。但伤残赔偿金是不需要发票的。
但顺序还是没有变。否则交通事故赔偿人跑到了社保局去算账,社保局跑到了交警大队的事故科。。。。。。大家见到过吗? 我想是没有见到过。是不是这样? 那就说明了问题。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2020-11-05

交通事故赔偿与工伤赔偿可以同时获得吗?听听老师怎么说

第3个回答  2018-01-16
你好,交通事故和工伤事故的赔偿顺序,没有赔偿顺序的规定,如果是因为第三方车辆肇事认定为工伤的,社会保险机构不赔偿医疗费用,即使先行支付了医疗费用也要从肇事方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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