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确立宗教法人制度有何意

如题所述

您好,《民法总则》对宗教活动场所法人资格的确立,对于加强宗教财产的法律保护和推进宗教事务法治化具有重大意义。
《民法总则》第92条规定:“具备法人条件,为公益目的以捐助财产设立的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捐助法人资格。依法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具备法人条件的,可以申请法人登记,取得捐助法人资格。法律、行政法规对宗教活动场所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该条确定了宗教活动场所属于捐助法人性质,第93条、94条进一步明确了捐助法人的组织机构、财产管理规则。
现在确定宗教法人,一方面对宗教管理有所放开,给予宗教组织更多的自由。另一方面纳入法治管理轨道。所谓名正才能言顺,以前不清不楚,不好管,宗教组织也很难受。现在有法可依,至少可以通过正规渠道取得合法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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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7-12-02

《民法总则》将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纳入法人制度范畴,构建了解决宗教组织从事民事行为和依法保护宗教财产的基础性制度,将对宗教事务产生重大影响。今后,包括宗教团体的组织程序、宗教法人制度的确立与分类,宗教财产占有、使用、继承的法律保护,宗教教职人员权益及社会保障、宗教慈善活动的法律规制、国法与教规的关系等突出的实践问题,都应按照该法的规定进行调整。

《民法总则》对法人制度修改最多。对宗教活动场所法人资格的确立,对于加强宗教财产的法律保护和推进宗教事务法治化具有重大意义,

1、在《民法总则》颁布之前,我国法律法规对于宗教法人资格的规定并不完善。

仅在《民法通则》第77条规定:“社会团体包括宗教团体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但无论是《民法通则》《物权法》,还是《宗教事务条例》,均未能赋予宗教活动场所法人资格。宗教活动场所不具备民事主体资格,没有开展民事活动的“合法身份”,权利和义务十分模糊。由此造成实践中的许多问题,严重阻碍了宗教事务的良性发展。

2、《民法总则》对法人制度作出了如下两方面的创新和完善:

(1) 关于宗教团体的法人资格。《民法总则》第90条、91条、95条,对社会团体法人制度的基本法律条件作出了具体规定。其中虽未直接提及宗教团体的法人资格概念,但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李建国在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作关于《民法总则》(草案)的说明时特别表示:“《民法总则》(草案)通过后,暂不废止《民法通则》。”因此,应当依据《民法通则》第77条的规定,仍依社会团体法人确定宗教团体的法律地位,宗教团体法人的设立制度、组织机构、财产管理与分配制度也都可以按照《民法总则》《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宗教事务条例》的相关内容进行系统调整。

(2)关于宗教活动场所的法人资格。《民法总则》第92条规定:“具备法人条件,为公益目的以捐助财产设立的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捐助法人资格。依法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具备法人条件的,可以申请法人登记,取得捐助法人资格。法律、行政法规对宗教活动场所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该条确定了宗教活动场所属于捐助法人性质,第93条、94条进一步明确了捐助法人的组织机构、财产管理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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