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收到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必须按照规定报告财产情况。
如不按规定执行,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应当书面报告下列财产情况:
(一)收入、银行存款、现金、有价证券;
(二)土地使用权、房屋等不动产;
(三)交通运输工具、机器设备、产品、原材料等动产;
(四)债权、股权、投资权益、基金、知识产权等财产性权利;
(五)其他应当报告的财产。
被执行人自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至当前财产发生变动的,应当对该变动情况进行报告。被执行人在报告财产期间履行全部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报告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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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财产报告程序应当终结:
(1)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2)执行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的;
(3)执行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
(4)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的;
(5)执行法院认为财产报告程序应当终结的其他情形的。
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被执行人仍应按照执行法院要求履行报告财产义务。
参考资料: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不需要七日内去报告,被执行人自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至当前财产发生变动的,应当对该变动情况进行报告。
第三十一条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情况的,应当向其发出报告财产令。
报告财产令中应当写明报告财产的范围、报告财产的期间、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法律后果等内容。
第三十二条 被执行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书面报告下列财产情况:
(一)收入、银行存款、现金、有价证券;
(二)土地使用权、房屋等不动产;
(三)交通运输工具、机器设备、产品、原材料等动产;
(四)债权、股权、投资权益、基金、知识产权等财产性权利;
(五)其他应当报告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