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愿兵安置是什么政策

如题所述

对于非转业安置的志愿兵(士官)安置是依据国务院、军委的《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行日期2011年11月1日)执行的,只有符合第十二条规定条件之一的退役志愿兵,才有民政部门安置工作的。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十二条:

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本人申请,可以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

按照有利于退役士兵生活的原则确定其安置地:

(一)因战致残的;

(二)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

(三)是烈士子女的;

(四)父母双亡的。

扩展资料:

第一条 根据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兵役制问题的决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志愿兵具有下列原因之一者,可退出现役。

(一)按志愿兵服役年限规定服役期满不需要继续留队的;

(二)国家建设需要调出军队的;

(三)军队编制员额缩减需退出现役的;

(四)因战因公致残和因病不适宜继续服现役的。

第三条 志愿兵在服现役期间,因严重违犯纪律或无正当理由坚持要求提前退出现役者,经军以上机关批准,按义务兵作退伍处理。

第四条 志愿兵退出现役,由师以上机关批准,填写《志愿兵退出现役登记表》,发给国防部制发的《志愿兵退出现役证明书》。

第五条 退出现役的志愿兵,原则上转业回原籍,由县(市)人民政府安置工作,在本县(市)安置有困难的,可报请行政公署或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统筹安置。

转业的志愿兵安置工作后,安置单位相应增加的劳动指标,应列入国家当年下达的和各省、市、自治区的劳动计划。安置在区、县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的,保留全民所有制职工的身分。

在安置转业志愿兵时,应尽量按专业技术对口分配。其工资级别评定,军龄(入伍前有工龄的应加入伍前工龄)满八年不满十五年的定三级工;满十五年不满二十年的定四级工;满二十年以上的定五级工。

第六条 志愿兵退出现役时,本人申请复员回乡参加农业生产的,应予鼓励,除由部队按规定发给生产、生活等项补助费外,生产、生活有困难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协助解决。

志愿兵在服现役期间,因家庭发生重大变化,本人要求回乡的,需有县(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证明,经师以上机关批准,准予复员回乡。

第七条 志愿兵因战因公致残、积劳成疾,由部队医院出具诊断证明,并经师以上卫生部门鉴定确认,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或年满五十五周岁的,可予以退休,由本人原籍或直系亲属居住地的县(市)民政部门接收安置。

退休费、福利待遇和住房等,按军队干部退体的规定执行。退休人数和安置地点,由各大单位于每年六月底以前上报总参谋部

精神病治疗半年不愈的或患麻风病的,应按有关规定及时退出现役,办理退休手续,按军队干部退休的规定发给退休费。

麻风病人退休后的安置,仍按国务院、中央军委[1975]50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办理。部队在与有关地方的民政、卫生部门联系好后,直接将麻风病人送麻风病院或麻风病村。

第八条 凡因战因公致残符合评残条件的,部队应按照规定评定残废等级,发给《革命残废军人抚恤证》,享受《革命残废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有关文件规定的待遇和抚恤。

第九条 志愿兵的军龄,从县(市)征兵办公室批准入伍之日至部队批准退出现役之日为准计算。转业的志愿兵参加工作后,其军龄合并计算为所在单位的连续工龄。

第十条 志愿兵退出现役时,对符合条件经组织批准已随军的志愿兵家属的安置和住房,按军队转业干部的有关规定办理。有正式工作的配偶,由劳动人事部门负责安排。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国人民解放军志愿兵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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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9-03-20

每个地方的政策不同,以当地政府文件为准。

1、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0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津政发〔2001〕55号)的规定:

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非国有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置退役士兵的责任和义务,切实保证退役士兵的第一次就业得到妥善安置。”、“退役士兵到非国有经济单位就业。

接收单位应确保其享受本单位‘同工种、同岗位、同工龄’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和失业、养老、医疗保险等同等待遇,其军龄连同待分配期间一并计算为所在单位的连续工龄和参加社会保险缴费年限。非个人原因和其他特殊情况,不得随意辞退。”、“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不再给予安置。”

2、根据安徽省《关于进一步做好新时代退役军人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和《关于进一步做好新时代退役军人管理服务工作的实施方案》精神,关于安置后下岗(失业)或自谋职业人员政策落实,要有专项岗位安排,保证其工资标准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解决其养老、医疗保险接续问题。

砀山县对此类人员已全部扶持再就业,成立专岗,工资每人3100元/月。您为安置后下岗人员,目前已安排在砀山县周寨镇政府工作,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已全部接续。关于您反映下岗后至上岗前补发80%工资标准生活费问题,目前暂无相关政策支持。

扩展资料

志愿兵退出现役时,本人申请复员回乡参加农业生产的,应予鼓励,除由部队按规定发给生产、生活等项补助费外,生产、生活有困难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协助解决。

志愿兵因战因公致残、积劳成疾,由部队医院出具诊断证明,并经师以上卫生部门鉴定确认,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或年满五十五周岁的,可予以退休,由本人原籍或直系亲属居住地的县(市)民政部门接收安置。退休费、福利待遇和住房等,按军队干部退体的规定执行。退休人数和安置地点,由各大单位于每年六月底以前上报总参谋部。

志愿兵退出现役时,对符合条件经组织批准已随军的志愿兵家属的安置和住房,按军队转业干部的有关规定办理。有正式工作的配偶,由劳动人事部门负责安排。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砀山县志愿兵安置政策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天津市志愿兵安置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国人民解放军志愿兵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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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2019-03-20

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志愿兵退役相关规定:

第四十五条 士兵退出现役时,按照规定发给退出现役补助费;患有慢性病的,按照规定发给医疗补助费。

第四十六条 士兵退出现役在返家途中违法违纪的,沿途军事机关应当协助当地有关部门劝阻制止;构成犯罪的,由当地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十七条 退伍义务兵和复员士官,应当自部队下达退役命令之日起30日内到安置地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报到;评定残疾等级的,应当在60日内向安置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申请转接抚恤关系。

第四十八条 对退出现役的士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

第四十九条 士兵退出现役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有关规定服预备役的,由部队确定其预备役军衔

扩展资料:

现实事件:

天津李书记就志愿兵退役安置问题的回复:

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0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的规定:

1、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非国有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置退役士兵的责任和义务,切实保证退役士兵的第一次就业得到妥善安置。

2、退役士兵到非国有经济单位就业,接收单位应确保其享受本单位‘同工种、同岗位、同工龄’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和失业、养老、医疗保险等同等待遇,其军龄连同待分配期间一并计算为所在单位的连续工龄和参加社会保险缴费年限。非个人原因和其他特殊情况,不得随意辞退。

3、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不再给予安置。

2002年以后,由于行政事业单位面向全社会公开招聘,实行“逢进必考”,因此,武清区对转业士官的安置采取就业安置和自谋职业安置相结合的办法,妥善安置了转业士官。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地方领导留言板-志愿兵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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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个回答  2017-12-25

对于非转业安置的志愿兵(士官)安置是依据国务院、军委的《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行日期2011年11月1日)执行的,只有符合第十二条规定条件之一的退役志愿兵,才有民政部门安置工作的。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十二条:

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本人申请,可以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按照有利于退役士兵生活的原则确定其安置地:

(一)因战致残的;

(二)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

(三)是烈士子女的;

(四)父母双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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