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市结账的时候,有东西忘结账了,超市认定是盗窃行为,警察拘留5日,怎么解决更好。谢谢

如题所述

”超市认定是盗窃行为,警察拘留5日“是已经发生的事,还是未发生的事?如果已经发生的,建议下次不要再犯这种”粗心“的错误,但如果是还未发生的,建议积极赔偿超市损失,与其达成调解,调解成功的,可以免于行政处罚,也就不用继续拘留了。
法律分析
根据”举重以明轻“的原理,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损毁他人财物的,一般可以进行调解处理,那么与之相比较轻的盗窃行为,自然可以通过调解解决,
调解书的前提在于“民间纠纷”和“情节较轻”,一般不会以刑事上的对应罪名进行追究,双方达成调解的可以免除处罚。据此,公安部门制作的调解书得以使得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免予处罚,双方签订的调解书,不仅具有民事上使双方侵权之债互相消灭的法律效力,还可以作为行政机关对相关行为人不予处罚的参考依据。
实践中可能有公安机关不敢对盗窃行为适用该调解,但从”比例原则“的角度出发,处罚应与目的相适应,因此,可以争取与超市达成调解,通过积极赔偿和赔礼道歉解决问题,如果实在无法达成协议的,那只能接受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九条 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九条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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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9-10-13
警察决定拘留五日,是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对违法行为人的行政处罚决定。再此之前,公安机关应已经进行了调查取证,包括对违法嫌疑人进行了询问。如被处罚人曾经作出实施盗窃的供述,盗窃事实清楚的,公安无重大程序错误的,最好的办法接受处罚。如对处罚不服,可申请暂缓执行拘留,同时申请复议或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第2个回答  2020-07-26
只要出了超市有未结账的商品,就是盗窃行为,因为法律面前很难界定是不是真忘记结账,如果金额少,又是第一次,态度好点儿,把钱补上,诚恳向超市道歉,承认错误,到派出所写个悔过书,也就放人了。
第3个回答  2019-10-13
遇到这种事基本上是没法说清楚的,只能是“接受处罚″!
因为现在超市里经常有人故意偷拿超市物品不付帐,报纸上常有报道,超市也烦啊
除非是你有证据和证人(非亲戚、朋友)能证明你是忘记付款,不是故意偷窃,超市方也认同才行,以后去超市注意呀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4个回答  2019-10-13
那这个问题得找证人啊,公安局讲究证据,那你到底是不是道歉是忘了称称了?到底还是真的有偷盗的嫌疑啊?所以说,这个得确定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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