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于2003年实行关衔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衔,设五等十三级,最高级别为“海关总监”。海关总署、分署、特派员办公室、各直属海关、隶属海关和办事处的国家公务员可以授予海关关衔。海关关衔设下列五等十三级:
1、海关总监、海关副总监;
2、关务监督:一级、二级、三级;
3、关务督察:一级、二级、三级;
4、关务督办:一级、二级、三级;
5、关务员:一级、二级。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衔条例》第十一条 关衔按照下列规定权限批准授予:
(一)海关总监、海关副总监、一级关务监督、二级关务监督由国务院总理批准授予;
(二)三级关务监督至三级关务督察,由海关总署署长批准授予;
(三)海关总署机关及海关总署派出机构的一级关务督办以下的关衔由海关总署政治部主任批准授予;
(四)各直属海关、隶属海关的一级关务督办以下的关衔由各直属海关关长批准授予。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衔制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衔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