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印刷厂印刷书刊,将电子档文件刻盘寄给他们后,第二天发现文件有所缺失,在确认对方还没有开始印刷的前提下当天把修改好的文件由网络传输给印刷厂,并电话确认。
结果送来的书却是原本错误的那个版本,而不是修改以后的版本。当天马上电话联系印刷厂告知这个情况,对方说将由老板决定具体解决方案,但又以老板不在为由拖延时间。
钱款是送货当天以支票的形式支付,第二天印刷厂就把钱提走了。
在合同上写着如果发现质量问题,可在收货后3天内告知。但是他们故意把送货单的日期写提前,真正收货的那个日期已经超过所谓的“3天内”了。
印刷错误的书刊无法使用。
印刷厂拒绝重新印刷,也拒绝全额退款。
请问这种情况应怎么处理?
急急急急!!!
补充:合同由印刷厂的一个员工起草,上面是员工的签名外加公章。我方也是员工签名加盖公章。
再补充:前后两次交给印刷厂的电子版文档的区别在于:文章的先后顺序、版块的划分。
本次印刷并无样品,二是由印刷厂直接大批量进行印刷。
合同中仅有我方若违约需履行的责任及承担的赔偿,而无印刷厂若违约需承担的赔偿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