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级单位不得超过当年公务费的2%,中央级单位不得超过当年公务费的1%。
根据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业务招待费列支管理规定》业务招待费的开支标准
1.地方各级行政事业单位的业务招待费的开支标准,由各地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但不得超过当年单位预算中“公务费”的2%。
2.中央级行政事业单位的业务招待费不得超过当年单位预算中“公务费”的1%。
3.行政事业单位的业务招待费,一律通过现有资金渠道解决。对于公务费中财政安排的专项会议费、专项器具设备车船保养修理费及其他一次性专项经费,在计算业务招待费时应予以扣除。
4.工作人员到外地出差,如由接待单位负责安排食宿的,接待单位应在内部宾馆、招待所安排;没有内部宾馆、招待所的,接待单位按当地规定的接待费用开支标准之内可在外部宾馆安排食宿。以上两种接待安排,都要按照现行差旅费标准收费,不足部分可由接待单位在业务招待费中列支。
业务招待费的处理原则
业务招待费的使用遵循勤俭节约、效能优先的原则,能免则免,能省则省。招待费一定要先申请后使用,即使在特殊情况也要电话申请事后必须补办手续,否则财务部有权拒绝报销。
所有业务招待费均由人事行政部统一管理,财务部负责复核,并对业务招待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控制。
业务招待费的使用只限于招待来宾用餐、娱乐、购买礼物,不得挪作他用。
招待任务完成后申请人须在三日内持审批后的《支出凭单》到财务部办理报销手续。收据和白条一律拒绝报销。报销时必须同时提供以下资料(若资料不齐,财务人员有权拒绝报销),方可办理报销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