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各位,关于吸收合并后业绩连续计算的问题

条件设置如下:A公司成立于2010年1月10日,有实际业务,持续经营,无重大变化B公司、C公司成立于2013年1月5日,均为空壳公司,设立时结构为,A全资控股B,B全资控股C2013年1月5日当天,公司发生重组B发行股份给A的股东,置换A的全部资产,然后将置换来的资产全部装入C,A公司注销(算反向收购?)重组完成后,B全资控制C,C拥有原来A的全部资产和管理层,C继承A全部权利义务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账务未作处理C能否从2010年1月10日开始计算业绩,还是算作新设的公司?小弟才疏学浅,不知条件设置是否有不合理的地方,并没有故意设置什么陷阱之类的,只是想了解上述情况下该如何处理只问是否能连续计算,不问是否能公开(非公开)发行最后感谢各位看帖回帖的同志们

个人觉得是不能的。目前规定可以连续计算业绩的情况只有一种,整体变更,特殊税务重组不是连续计算业绩的情况之一,而且不合理。毕竟A、B、C本来就都是独立的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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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3-10-29
神马反向收购啊,就是子公司吸收合并母公司,并以资产对C增资扩股。干嘛搞这么复杂?既然是空壳公司,把B注销不就完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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