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水土保持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如题所述

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的水土保持条例规定,对于县内外的企业、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鼓励并支持他们以承包的方式对小流域和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简称“四荒地”)进行开发治理。在保持土地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对这些区域的治理开发权,包括土地使用权和承包经营权,法律给予了充分保护,允许进行继承和有偿转让。

任何承包治理活动必须遵循自治县的水土保持治理规划方案,且需要通过村民集体讨论,根据土地权属关系,签订详细的开发治理合同。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承包者在满一年后未能进行有效治理,将依法收取水土流失补偿费,此时合同的发包方或承包方有权将治理权转让给他人,但转让范围和程序需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对于企事业单位、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未经许可擅自开垦“四荒地”的行为,自治县水土保持主管部门将采取措施,要求他们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恢复原有的植被状态。这样的规定旨在维护生态平衡,确保合法、有序的开发治理活动得以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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