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6-03-06
产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62条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62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还就晚育、难产及独生子女等情节规定了相应的增加产假期,结合你来信中提及的孕产事实,你依法可享受包括产假、晚育增加产假、难产(剖腹产)增加产假及独生子女增加产假等共计170天的产假期。
产前假: 女职工妊娠七个月以上(照二十八周计算),应给予每天工间休息一小时,不得安排夜班劳动。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50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教师的产假如遇寒暑假不顺延.
祝你好运,早得贵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