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保险公司做法合理吗2.我们应该能到什么赔偿3.按规定能得到全额赔偿吗

我父亲因肝病2006年去世,由于我父亲2004年因肝病住院时,病历上面的病人口述部分出现了“曾于1982年在本院因肝病住院治疗”,字样,因此就死亡赔款跟保险公司有了纠缠。在2000年投保的时候,写投保人身体状况时是良好,没有患过这类疾病的,经办人在周围调查了下也是确定我父亲身体很好没有这些疾病,但是未做过肝功能检查。我父亲2004年出院以后就附加住院医疗保险的赔偿问题,在病历的上述那句话上,保险公司也进行了调查,由于未在任何医院查到我父亲住院记录,加上我父亲说是由于当时有很多病人在,医生可能是听错了就误写在我父亲病历上的,保险公司最后还是赔了住院医疗保险。现在我父亲去世了,在死亡赔款的时候保险公司又以上面那句话作为理由,不同意全额赔款,我想请问这种做法有没有依据,我们家属能不能够争取到自己的合法利益。谢谢。我父亲投保的是人寿的“康宁保险”,保险公司认为我父亲没有履行告知义务。

保险公司的做法是不对的,你们应该获得全额的死亡赔款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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