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香港时被抓,求求好人告诉我

我女朋友拿的她姐姐的护照,身份证也是她姐姐的,去印泥的假机票,没有第3国家的签证深圳关口都过啦,在香港过关时被抓住啦,,现在都14天了,一直无音训,,她家里人担心死了,我也快急颠啦,就像没了头的苍蝇不知道往哪里撞,求求有经验的人或懂香港法律的人告诉我会出现什么情况,会判刑吗,十万火急

  如被发现用假证件,她又认罪,最多判两年;如不认罪,又被判有罪,最多判14年。

  入境条例 - SECT 42

  虚假陈述、伪造文件、使用及管有伪造文件

  (Past version on 10/07/1997).
  (Past version on 30/06/1997).

  (1) 任何人—

  (a) 向根据或 为执行本条例第IB、 II、 III或 IV部而合法行事的 入境事务主任、 入境事务助理员或 其他人员;
  (由1997年第 124号第5条修订)

  (b) 在 依据本条例或 本条例规定向入境事务主任或 入境事务助理员提交的 文件中; 或

  (c) 为取得(不论为自己或 为别人)旅行证件、 居留权证明书、 入境证、 回港证、 身分证明书、 签证身分书、
  亚太经合组织商务旅游证、 旅游通行证或 越南难民证, (由1997年第124号第5条修订) 作出或 安排作出明知为虚假或
  自己亦不信为真确的 陈述或 申述, 即属犯罪。 (由1972年第57号第10条修订)

  (2) 任何人—

  (a) (i) 伪造或 没有合法授权而改动; 或

  (ii) 没有合理辩解而向另一人转让, 任何旅行证件、 居留权证明书、 入境证、 回港证、 身分证明书、
  签证身分书、 亚太经合组织商务旅游证、 旅游通行证或 越南难民证, 或 任何根据或 为施行本条例第IB、
  II、 III或 IV部而发出、 备存或 拟备的 文件; (由1986年第61号第3条代替。 由1997年第124号第5条修订)

  (b) 为施行本条例第IB、 II、 III或 IV部而使用伪造、 虚假, 或 非法取得或 改动的 旅行证件、 居留权证明书、
  入境证、 回港证、 身分证明 书、 签证身分书、 亚太经合组织商务旅游证、 旅游通行证、 越南难民证或
  其他文件; (由1997年第124号第5条修订)

  (c) 管有—

  (i) 伪造的 、 虚假的 , 或 非法取得或 改动的 旅行证件、 居留权证明书、 入境证、 回港证、 身分证明书、
  签证身分书、 亚太经合组织商务旅游证、 旅游通 行证或 越南难民证; 或 (由1997年第124号第5条修订)

  (ii) 任何伪造的 、 虚假的 或 非法改动的 文件, 而此等文件乃意图为本条例第IB、 II、 III或 IV部的 目的
  而使用者, (由1997年第 124号第5条修订) 即属犯罪。

  (3) 就本条而言, 如为了或 由於申请发出或 更换旅行证件、 居留权证明书、 入境证、 回港证、 身分证明书、
  签证身分书、 亚太经合组织商务旅游证、 旅 游通行证或 越南难民证而作出虚假的 陈述或 申述,
  则该证须被当作非法取得。 (由1997年第124号第5条修订)

  (4) 任何人犯本条罪行—

  (a) 经公诉程序定罪后, 可处罚款$150000及监禁14年; 及 (由1981年第66号第3条修订; 由1996年第25号法律公告修 订)

  (b) 经简易程序定罪后, 可处第6级罚款及监禁2年。 (由1996年第25号法律公告修订)

  (5) 在 本条内,

  “虚假”(false) 指在 要项上的 虚假, 而“伪造”(forged) 则具有《 刑事罪行条例》 (第200章)第IX部给予
  该词的 涵义。 (由1992年第49号第5条修订) (由1980年第62号第7条修订; 由1997年第124号第5条修订; 由1999年第6号第4条修订)

  “虚假”(false)

  “伪造”(forg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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