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对传统法律的的影响有哪些

电子商务对传统法律的的影响有哪些

电子商务对传统法律的影响如下:

    电子商务对传统商业价格体系的冲击

    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传统商业将会从网络销售的强大价格优势中感受到威胁。这是因为:第一,电子商务不仅可以利用信息网络尽可能多地将各方购物要求汇集起来,以大批量订货取得采购价的最大优惠。而且还可以通过网络直接与生产商联系并借助生产的供货渠道和库存网建立起自己的超级连锁销售集团。这就极大地降低了运作成本使其能以低价位向传统零售商挑战;第二,传统商业的创建一般需要实物基础设施的支撑,如仓库、店铺、办公楼、商品展厅等。而网络的虚拟性可以减轻企业对这些实物基础设施的依赖,网络商店可以不受货架的大小多少以及地点的限制,面向全球销售任意数量的商品,这种成本的降低就意味着价格可以很低;第三,由于互联网具有信息透明的特征,消费者可以很方便地在网上商店比较商品价格,甚至有的网站和软件自动帮助消费者进行比较,商家再也不能利用消费者不了解行情而获取高额利润了。 

    电子商务彻底颠覆了传统的商业营销观念 

    电子商务的发展是充分利用互联网络实施的一种双向沟通,企业在掌握消费者需求之后生产的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才能更好地满足广大消费者的需求。互联网的发展加速了市场从规模性营销过渡到细化营销的过程,规模不再是企业的唯一优势,一些规模比较小的公司也能与大公司共同受众以及网络等各种资源,而且具有个性化的、快速的营销优势。在当前的信息时代,传统商业企业要想占领更多的市场份额,就应当进一步掌握消费者的时实际需求,充分结合消费者的个性化需求提供销售服务,树立全新的营销理念,充分利用互联网络与老客户进行联系,发展更多潜在的新客户。通过收集、整理网络信息,并进行总结、归类、分析,使营销活动更加个性化,进一步提升营销效率。 

    电子商务降低了企业成本,拓展了销售渠道 

    在当前的电子商务时代的营销中,产品从研发、设计、生产直到消费者获得,这个过程与环节得到了简化,这为商家节约了大量的成本,从而为提升产品质量以及服务品质提供了成本空间。此外,商家利用互联网以发布、筛选以及获得各种资讯的成本非常低,并可让广大消费者快速了解产品信息。电子商务使顾客购买行为日趋个性化,生产者对市场机会的反应更加敏捷,生产者与顾客直接交易的可能性在增加,中介商的作用被削弱。同时,顾客在交易中的主导权会更加突出,而生产者的市场营销战略会强调如何更方便、及时地满足顾客的特定购买欲望。它最大特点是避开传统销售渠道中批发、零售等中间环节,使生产商与消费者直接接触。电子商务模式主要是通过互联网建立起无中介的销售渠道,使企业与客户之间的双向交流就变得很容易,客户随时与厂商联络、订货,然后让厂商送货上门,使生产商不通过零售商而最终完成商品流通过程,既降低了流通费用和交易费用,又加快了信息流动速度。 ã€€ã€€

    电子商务改变了企业的组织结构,加快了企业对市场变化的反应 

    电子商务会导致传统企业组织结构的变化。企业内部信息管理系统的运用,使企业的中层管理层变得多余。企业中间管理层将从层次型的(金字塔)结构转向基于信息的扁平结构,为企业组织结构多元化发展创造了条件。传统商业模式下的人员编制等级多,针对市场变化反应比较迟钝,当市场行情出现变化之后,第一现场的人员必须立即层层上报,而这个过程中很容易出现信息误报或遗报等问题,然而有关决策人员却不知道这些情况,等到决策人员对这些信息进行商讨然后做出决策之后,再逐层向下传达,所以信息传递太慢并且不全面,使得企业对市场出现的变化的反应迟钝甚至误导,这对传统商业的发展产生不利影响。而在电子商务模式下,是一种趋于扁平化的人员编制,管理人员、辅助人员以及边缘工作人员相对要少很多。因为信息传递层级比较少,信息遗漏也就少了很多,从而可以确保信息传递的真实、可靠、全面以及有效性,同时还能使其对市场出现的变化及时反应。此外,电子网络手段将取代传统的采购、信息收集、传递、寻盘、购盘、还盘、磋商、谈判等,使从事这部分职能的组织结构将不复存在。反之,电子货币及网上结算的逐步实现和物流运输的迅速、准确,将使商务过程更简便、更快速地完成,并可跨越时空的限制。 

    电子商务对传统商业法律法规的挑战 

    目前在我国,电子商务覆盖比较广泛,许多传统商业也在创造自己的电子商务平台。像银泰百货、中友百货、新世界百货等商家,不仅在自有官网介绍企业信息,发布相关产品及优惠消息,而且大力发展网上购物,为企业开辟新的营销模式。尽管如此,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仍处于初级阶段,针对电子商务的相关法律法规还不完善,大部分相关商务法律法规是针对传统商业所制定的,是适应于传统商业模式而建立起来的,是针对所购买产品的实物性、可见性而言的。而电子商务主要倚赖于互联网,互联网是虚拟存在的事物,所以目前的法律法规不能完善地解决电子商务领域中产生的实际问题。电子商务立法需要根据不同的细分领域逐步完善,解决电子商务领域中产生的实际问题、建立符合国情的电子商务基本法律框架是电子商务立法的主要任务。我国电子商务立法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有信息真伪问题、功能等效问题以及税收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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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6-03-04
  电子商务对传统法律的的影响有以下几方面:

  一、行为规范方面。
  1、电子服务商的设立不规范,其设立的条件、程序以及经营的范围缺乏相应规范;
  2、从事电子网络经营活动的主体资格缺乏规范。传统的民商事主体需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方可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由于网络的虚拟性,物理主体一旦进入虚拟空间,物理上的特征全都消失。
  电子商务主体在电子商务平台上以虚拟的形式出现,这个主体是否是一个合格的行为主体人们无法确认。再由于网络市场的跨行业、跨部门、跨地区性,使得电子商务经营商从事的经营活动多样化,可以不受行业、部门、区域的限制,如果适用传统民商事主体严格规定的经营范围,便不足以体现网络市场的特点,不利于电子商务便捷性、高效性的发挥。
  二、取证方面。
  由于网上虚拟如何界定证据的概念,一直是我国法律上一个颇有争议的问题。我国民事诉讼法并未对证据的概念作出明文规定,学术界一般参照刑事诉讼法第42条第1款的规定来解释民事证据。该条款规定:“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于是,我国许多学者据此得出“证据就是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这样的证据定义。 暂且不论这样的证据定义是否科学,单就其用于电子证据而言,就显得更难以让人信服。
  从目前的实践来看,人们经常面对并且普遍接受的电子证据包括电子邮件、电子公告、电子聊天、电子数据交换与电子签名等,那么,试问它们中哪一个属于事实呢?再者,由于电子数据只能处于一种虚拟的环境中,它们很容易遭受篡改、且不易被发觉,司法人员又如何确保他们所用的电子数据必然是真实的呢?如果上述回答是否定的话,则显然那种认为“(电子)证据是指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电子形式的)事实”的观点不能成立。
  三、认证方面。
  认证是指法官对证据的认定,它主要包括采纳与采信两个方面,即可采性认定与证明力认定两个方面。我国法律对于证据的采纳标准与采信标准只作了形式上规定,而未作实质性规定。依照我国学理的主流意见,某一证据必须具有关联性、合法性与真实性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证据证明力的大小取决于确实性与充分性。上述标准似乎理应当然适用于电子证据。
  一般来说,关联性和充分性在很大程度上是一个事实问题,电子证据是否具有关联性与充分性同传统证据相比并无特别之处。但是,合法性标准与真实性标准肯定会构成我国判断电子证据可采性的难题,确实性标准也肯定会构成判断电子证据证明力的难题。任何国家面对新生事物所做出的法律应对都不可能脱离本国的法律环境,因此各国的做法虽有相通之处,但差别也很明显。从世界范围来看,为消除电子商务纠纷中的证据障碍,一些国家、组织和个体通过立法、司法、判例和理论研究等方式做出了积极的回应,找到了一些行之有效的对策,积累了一些有益的经验。通观解决电子证据障碍的现行做法,基本上可以概括为立法途径、司法途径与合同途径三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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