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第四十一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工伤人员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八级伤残的,为9个月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可见,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是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工伤人员应当享受的由用人单位支付的费用。
《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工伤人员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解除劳动关系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不足年限每减少1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递减20%,但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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