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入院后死亡,娃娃有特殊体质,参与度在百分之十到百分之三十之间,保险公司赔偿大约在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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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后死亡,因为死者有特殊体质,参与度在百分之十到百分之三十,保险公司一般情况下,只同意按照参与度进行赔偿。
如果诉讼到法院,大多数的法院也会按照参与度进行判决。
但也有少数法官会不考虑参与度的问题,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受害人的全部损失。
理由是:
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虽然受害人的个人特殊体质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具有一定的影响,但这不是法律规定的过错。受害人的特殊体质与事故的后果有一定关系,但仅仅是事故造成后果的客观因素,并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不应以鉴定结论中原告特殊体质状况来否定伤残后果。
第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明确规定,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除此之外,法律再无规定其他保险公司可以在交强险范围内免责的情形。因此,保险公司不能因为受害人的特殊体质状况对交通事故导致的死亡后果存在一定影响而拒绝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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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8-12-10
申请鉴定了吗追问

就是鉴定的参与度为百分之十到百分之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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