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于2008年2月28日在某车行购买一辆新时空牌电动三轮车,于2008年10月5日被交警收缴,收缴理由是禁止行驶。
到交警处提车被要求1.票据2.合格证书
首先,因系个人用车,所以购车时未要求开具发票,有开收据一张,并在收据上注明“发票外加款”,如今收据拿到交警处无效,交警要求必须得是正规发票,且要求发票要有电机编号。
于是我就拿着收据去车行开发票,车行说可以开,但要交150元,我想没问题,关键是车先拿出来,一天要20元的停车费呐!但是问题来了!
合格证书来问题了,我这个合格证书是新时空牌的,它的执行标准、许可证号、车辆证号、车架编号、电机编号、检验员号、生产日期均未打印,只是在末端有一列:请问这一列编号是什么作用?我问车行了,车行的人竟然回答说他们也不清楚!
这事搞得,所以我想问下车行的合格证书是否是合格的,交警要求发票要有电机编号是否是合理的,我作为一个消费者首先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购买了车行的车,车行与交警均未告知我此种车禁止在市区行驶,我想以消费者的角度出发是否可以到315消费者进行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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