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10年签的合同,到2020年三月份这期间年假没休的怎么补偿?

如题所述

双方协商可以补年假。不能补的,用人单位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用人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还应当按照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参照: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第七条 职工享受寒暑假天数多于其年休假天数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确因工作需要,职工享受的寒暑假天数少于其年休假天数的,用人单位应当安排补足年休假天数
第十条 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用人单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外,用人单位还应当按照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执行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行政处理决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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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9-11-30
从2010年签的合同,到2020年三月份这期间年假没休的处理是根据你们公司员工手册的有关规定执行,不同的公司会有不同的做法,一般来说有以下几种。第一种,没有休的年假卖回给公司,公司日工资折算计价;第二种是可以延续到下一年使用,但是不能延续到下二年使用;第三种是当年没有使用的就烂掉了。目前大部分公司是采用第三种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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