滴滴快车出交通事故后,如果乘客受伤,滴滴会负责吗?

如题所述

滴滴打车的经营模式主要有四种,因此交通事故的责任划分也相应分四种情况,即按出租车模式、快车模式、顺风车模式、专车模式四种情形来区分。

1、出租车模式:责任承担方为出租车公司,滴滴公司不需要负责。

2、快车模式:驾驶员乘客按过错原则担责

这种模式下,打车软件将乘客的用车信息与私家车主的车辆信息匹配。私家车车主与乘客根据上述匹配信息自愿成立服务合同关系,私家车主向乘客提供服务,乘客支付费用,费用归私家车主所有。

滴滴平台未在快车模式进行抽成,亦未参与经营,仅向双方提供信息匹配服务,难以据此要求滴滴承担赔偿责任。

从保险赔付方面看,快车模式中,私家车车辆从事载客营运的业务,属于改变了车辆的使用性质,从而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增加。

根据《保险法》第52条的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所以,保险公司可以根据法律规定以及相应的保险条款,对此类私车营运发生的车祸导致的乘客受伤或者车损拒绝赔偿。

3、顺风车模式:驾驶员乘客按过错原则担责

这里,私家车以节约成本为目的,经由驾车人同意,搭车者顺路搭车。驾车人在滴滴平台发布自己的行车路线,或接受他人的合乘需求,并通过滴滴平台与搭乘者搭乘合意。但搭乘者需要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用以分担私家车车主在油费、过路费、汽车维修费等方面的开销。

发生事故后,应根据各方在交通事故中的过错责任大小来确定责任承担。具体有几种情况:

一是若交通事故损害的发生是由于第三方机动车的过错造成的,则应当由第三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二是由于驾车人的过错发生事故的。车主或驾车人作为车辆的管理者,有义务保证搭乘人的人身安全,若搭乘人在拼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并受到人身损害,车主或驾车人有义务对其赔偿。若搭乘者在“拼车”中也存在过错的,可以适用过失相抵规则,适当减轻或者免除驾驶人或车辆所有人的赔偿责任。

三是由于搭乘人的过错发生事故的。此时,车主对搭乘人的损害赔偿责任可以免除或减轻,即过失相抵原则。《民法通则》第131条规定: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

四是由于驾车人和搭乘人的共同过错而导致事故的发生。“拼车”车主与搭乘者如果事先就双方的权利义务达成协议,那么当发生交通事故产生人身损害赔偿时,双方可以按照协议中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顺风车发生事故的保险赔偿问题。目前,由于私家车都是以非营运车辆的方式参加保险,保险合同中一般会规定:“非营业性的单位和私有车辆用做营业用途,不能获得保险赔偿。”因此,一旦发生意外,保险公司就有可能会对有偿顺风车拒赔或少赔。

4、专车模式:多方按过错原则承担责任

此种模式,为滴滴平台到目前为止唯一有金钱抽成的模式。

责任承担方包括:滴滴平台,并就汽车租赁公司、劳务派遣公司、司机的过错对乘客承担连带责任;汽车租赁公司;劳务派遣公司;司机。

该模式采取了“车辆租赁+司机代驾”的模式,涉及到五个关系方,即:乘客、专车软件平台(滴滴平台)、司机、汽车租赁公司和劳务派遣服务公司。

如果按滴滴打车软件在其APP客户端的“专车使用条款”中的表述理解:乘客作为专车用户与租车公司形成了汽车租赁关系,和劳务服务公司形成了劳务服务关系。乘车人除了乘客的身份之外,还是出租车辆的承租人,劳务派遣公司的雇方。

因此除了乘客自身受损的风险之外,他还需承担下述风险,即:作为承租方,在汽车租赁公司无过错时就车辆损伤承担责任;作为雇主,对驾驶员对第三方造成的损害以及在驾驶员无过错的情况下就驾驶员受损,都需承担责任。

而专车模式如此不公平不合理的架构,源于滴滴平台本身并不具备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资质,为了规避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设计出如此架构。滴滴平台采用多方合作的方式,一方面与有资质的汽车租赁公司合作,要求其提供有运营资质的汽车。

另一方面与劳务派遣公司合作,要求其提供适格的司机,而滴滴平台的优势是拥有一个具备强大用车需求的用户群。而乘客支付的车资,则由四方按约定的比例分配,即:汽车出租公司、劳务派遣公司、司机、滴滴平台。

扩展资料 

案例:

2016年5月11日讯 厦门的王女士膝盖刚拆线完,与丈夫吕先生乘坐陶师傅的“滴滴快车”准备回家。哪想,途中车追尾前车,坐副驾驶的王女士头撞到了前挡风玻璃,膝盖伤口裂开,两颗牙被撞掉,又住院了二十几天。

王女士的儿子小吕打海都热线通95060,称司机联系不上,滴滴公司也没有给出赔偿。司机陶师傅前天称,已先行垫付5000元医药费,剩下的赔偿王女士可找公司索赔。昨天,滴滴公司公关部相关负责人李女士对此事作出回应。

滴滴出行公关部相关负责人李女士表示,首先,深表歉意。按照平台的先行垫付,之后再定责、走保险的流程,滴滴出行一直与乘客、司机保持沟通;

并且平台已经启动了医药费先行垫付机制,只要乘客、司机提供与本次事故有关的盖有医院公章的诊断证明书、医疗票据等,将会把司机垫付的费用支付给司机,还会承担受伤乘客的后续医药费。

由于司机不配合本次事故处理,已与司机解除了合作,但是工作人员会与乘客保持联系,妥善处理后续的治疗、医药费垫付等事宜。至于乘客提出的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等,希望双方能够尽量协商,如果协商无法达成一致,建议乘客走司法途径。

滴滴出行虽然是信息平台,但是在发生交通事故时,事故双方只要有一方处于滴滴订单服务中,则“滴滴平台愿意主动承担相关安全的保障责任”,主动承担保险不覆盖部分的理赔责任。

同时,对于在事故中造成的人员伤亡,无论事故责任如何划分,只要符合垫付范围的费用,滴滴将全额先行垫付。此次王女士的事故,他们也会启动保险进行赔偿。

参考资料:新华网-滴滴打车出事故由谁负责

参考资料:闽南网-乘坐“滴滴快车”途中追尾 女乘客受伤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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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1-01-12

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9-10-17

快车模式:多方按过错原则承担责任

此种模式,为滴滴平台到目前为止唯一有金钱抽成的模式。

责任承担方包括:滴滴平台,并就汽车租赁公司、劳务派遣公司、司机的过错对乘客承担连带责任;汽车租赁公司;劳务派遣公司;司机。

该模式采取了“车辆租赁+司机代驾”的模式,涉及到五个关系方,即:乘客、专车软件平台(滴滴平台)、司机、汽车租赁公司和劳务派遣服务公司。

如果按滴滴打车软件在其APP客户端的“专车使用条款”中的表述理解:乘客作为快车用户与租车公司形成了汽车租赁关系,和劳务服务公司形成了劳务服务关系。乘车人除了乘客的身份之外,还是出租车辆的承租人,劳务派遣公司的雇方。因此除了乘客自身受损的风险之外,他还需承担下述风险,即:作为承租方,在汽车租赁公司无过错时就车辆损伤承担责任;作为雇主,对驾驶员对第三方造成的损害以及在驾驶员无过错的情况下就驾驶员受损,都需承担责任。

显然,快车模式以很多不合理条款的格式合同将诸多责任加诸乘客,是不公平、不合理的。

而快车模式如此不公平不合理的架构,源于滴滴平台本身并不具备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资质,为了规避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设计出如此架构。滴滴平台采用多方合作的方式,一方面与有资质的汽车租赁公司合作,要求其提供有运营资质的汽车,另一方面与劳务派遣公司合作,要求其提供适格的司机,而滴滴平台的优势是拥有一个具备强大用车需求的用户群。而乘客支付的车资,则由四方按约定的比例分配,即:汽车出租公司、劳务派遣公司、司机、滴滴平台。

但是,滴滴平台不可能完全将乘客乘车时可能发生的事故责任撇干净。从民法过错责任承担的角度,以及从法律的公平合理角度看,滴滴平台、汽车租赁公司、劳务派遣服务公司以及司机,都是向乘客提供专车服务的服务方,而且都从中获得直接的经济收益,都应对自己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而且,滴滴平台作为专车平台还应当对乘客在交通事故中遭受的损失及上述几方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理由有三:第一、滴滴平台应为其过错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滴滴平台为了规避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构建了专车服务模式,此为滴滴平台最重大、最根本的过错。其间,滴滴平台起到的是一个关键的、主导作用。第二、滴滴平台发布《互联网专车服务管理及乘客安全保障标准》,在对用户宣传时也保证专车安全可靠,理应对其承诺负责。第三、当发生交通事故时,专车平台的内部运营模式不成为免责的抗辩理由,其只能作为专车平台内部担责的责任划分依据。

关于专车发生事故的保险赔偿问题。对于无运营资质的专车,保险公司同样可以改变了车辆的使用性质,从而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增加,要求拒赔或少赔。

总之,鉴于目前《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尚未正式出台,法院对相关案例尚未出具指导性判例,广大打车用户应秉着审慎的态度,意识到网络预约打车的特殊性及不同打车模式下自身的法律风险,必要时可购买交通意外伤害保险分散风险。 (作者单位:上海市锦天城(苏州)律师事务所)

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3个回答  2020-11-23

第4个回答  2021-01-18
滴滴快车出交通事故后,如果乘客受伤,滴滴应该负责任的,交通法是有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