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责发生制指的是以收入和费用应不应该计入本期为标准,来确定收入和费用的配合关系,而不考虑收入是否收到或费用是否支付。
例子一:本期销售产品一批价值5 000元,货款已收存银行,这项经济业务不管采用应计基础或现金收付基础,5 000元货款均应作为本期收入,因为一方面它是本期获得的收入,应当作本期收入,另一方面现款也已收到,亦应当列作本期收入,这时就表现为两者的一致性。
例子二:本期收到上月销售产品的货款存入银行,在这种情况下,如果采用现金收付基础,这笔货款应当作为本期的收入。因为现款是本期收到的,如果采用应计基础,则此项收入不能作为本期收入,因为它不是本期获得的。
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凡是本期已经实现收入和已经发生或应当负担的费用,不论其款项是否已经收付,都应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处理;凡是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都不应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因此,权责发生制属于会计要素确认计量方面的要求,它解决收入和费用何时予以确认及确认多少的问题。
权责发生制大反映企业的经营业绩时有其合理性,几乎完全取代了收付实现制;但在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时却有其局限性:一个在损益表上看来经营很好,效率很高的企业,在资产负债表上却可能没有相应的变现资金而陷入财务困境。
由于权责发生制把应计的收入和费用都反映在损益表上,而其在资产负债表上则部分反映为现金收支,部分反映为债权债务。为提示这种情况,应编制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的现金流量或财务状况变动表。弥补权责发生制的不足。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权责发生制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权责发生制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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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责发生制:权责发生制指凡是应属本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其款项是否收到或付出,都作为本期的收入和费用处理;反之,凡不属于本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在本期收到或付出,也不应作为本期的收入和费用处理。
权责发生制是相对于收付实现制而言的
例如,4月销售产品一批10000元,货款未收到,5月才收到货款。虽然本月未收到货款,但是收入应归属于本月,这就是权责发生制 ,它不是以是否收到货币资产来衡量收入支出费用的,这时本月要做收入,分录为:
借:应收账款10000元
贷:主营业务收10000元
5月收到货款时分录:
借:银行存款10000元
贷:应收账款10000元
如是收付实现制下,上面的例子在4月是不计收入的,在收到钱时的5月直接借银行存款,贷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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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能在问您一个问题吗?
追答可以。
追问1.预收账款,待发货之后再转销售收入。
2.销售产品,未收到款项,应该计入应收账款。
权责发生制怎么理解?
权责发生制是相对于收付实现制而言的,权责发生制是以权利和责任的发生来决定收入和费用归属期的一项原则,是指以实质收到现金的权利或支付现金的责任权责的发生为标志,来确认本期收入和费用及债权和债务。
权责发生制属于会计要素确认计量方面的要求。
收付和权责的简单举例
某企业,在3月份销售了一批产品,售价5000元。在3月份并没有收回货款,货款是在5月份才付清的,请问这5000元应该算哪个月的收入呢?
答:在权责发生制的要求下,是应该算3月的销售收入,3月虽然没有收回货款,但销售行为已经发生了,因此在3月份,我们要确认销售收入,同时确认应收账款5000元。5月份收回货款后,我们再对应收账款进行冲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