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儿户口在娘家,并且一直在娘家村居住,盖了房子,土地也确权在娘家, 有没有土地流转权

如题所述

  一般来说,有土地流转权:
  1,当事人的户口在娘家村,又盖了房子在本村居住的,是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一般来说,有本村利益的分配资格及土地的承包权;
  2,外嫁女一般需要接受村规民约的调整,具体可参看村里以前的做法(其他没有迁走户口的外嫁女是怎么处理的)。
  一,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
  1,是1980年代初期在中国大陆的农村推行的一项重要的改革,是农村土地制度的重要转折,也是现行中国大陆农村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
  2,“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大陆推行“改革”,而改革最早始于农村改革,农村改革的标志为“包产到户(分田到户)”即后来被称为“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俗称“大包干”)。
  二,农村土地流转:
  1,是指农村家庭承包的土地通过合法的形式,保留承包权,将经营权转让给其他农户或其他经济组织的行为;
  2,农村土地流转是农村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通过土地流转,可以开展规模化、集约化、现代化的农业经营模式;
  3,农村土地流转其实指的是土地使用权流转,土地使用权流转的含义,是指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将土地经营权(使用权)转让给其他农户或经济组织,即保留承包权,转让使用权。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1,具有很强的身份性质,它可以依法定事件(如出生)而取得,和依合法行为(如因婚姻迁入)而取得;
  2,因此,确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必须坚持两个原则:生活在该组织为基本原则;以对该组织产生权利、义务关系;
  3,具体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生活在在该集体经济,有户籍登记或曾经有户籍关系;
  (2)生存、生活在该集体经济组织;
  这主要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是一种民事权利能力,人要生存才享有和具备,人死立即消灭。“生活”在该集体经济组织,主要是指出生在该组织,且为已具备该组织成员资格的人所生的孩子。
  (3)对该集体经济组织享有权利负有义务。这主要是指对该组织的拥有与其身份不可分离的权利和义务。
  4,单单以户口来决定是否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能兼顾历史发展和现实状况,有失偏颇;
  5,实际应分类考虑,主要应落实到《物权法》上,考查其对资产占有、使用的权利,可分成两类成员:一是普通成员,拥有完全的权利义务;二是特殊成员,拥有部分的义务和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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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5-08-24
只要已经对其女儿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的,就有土地流转权力。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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