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正在自学法律。就目前所了解到的粗浅知识来讲,县级以上的地方人大是有权任命本级政府部门的领导班子及组成部门的主要领导的。那么问题来了,组织部作为掌管全国党员干部的单位,依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同样有人事任命权。我举一个简单的例子:A市市长一职空缺,需要增补新市长。那么这个市长应该由哪个单位提名?又由哪个单位进行选举和任命呢?依据宪法,是否应该是由人大完成上述工作呢?组织部是否仅应该起到“推荐选举人”而非“直接下放任命决定”呢?各位请分理论、实际两点予以做出解答,万分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