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个继承事件中,有三个因素,即继承人,被继承人和遗产,法律上把这三个因素称为继承法律关系之要素。如果这三要素都在我国国内,就是国内继承。这三个要素中有一个与外国有关,如被继承人是外国人,或者继承人是外国人,或者是部分或者全部遗产在国外,那么这个继承就成为涉外继承了。
我国《继承法》规定,涉外继承可以归纳为四种情况:①我国公民继承在我国境外的遗产,而不管这些遗产是我国公民还是外国人所遗留的。②我国公民继承在我国境内外国人的遗产。③外国人继承在我国境内的遗产,而不管这些遗产是外国人还是中国公民遗留的。④外国人继承在我国境外的中国公民的遗产。在现实生活中的涉外继承关系要复杂得多。
涉外继承,《继承法》规定,无论是哪种情况,都按照这样一个原则:遗产如果是动产,就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遗产是不动产,就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如果在涉外继承中,某个外国和我国之间订立的条约、协定或双方都参加的国际条约对遗产处理作了规定的,要按照条约、协定的规定来处理。
总之,无论是我国公民继承在我国境外的遗产或者继承在我国境内的遗产,还是外国人继承在我国境内的遗产或者继承在我国境外的我国公民的遗产,一般都按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和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