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有权复印的病历资料包括哪些?

如题所述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列举患者可以复印的病历包括: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
从列举的情况来看,患者有权复印的主要是客观病历资料,而对于主观病历资料,比如说会诊意见、疑难病例讨论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等患者是否有权复印却没有列举。但《侵权法》后面有一个等字,《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后面有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也就是说病历资料不限于所列举的种类。但患者是否有权复印主观病历资料,法律没有加以明确,现实中,医疗机构一般也不会让患者复印主观病历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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